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的法条有哪些?可撤销婚姻法条如何规定的?

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的法条有哪些?

1、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的法条有哪些?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的法条有哪些?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的法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最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二、其他拓展内容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离婚时夫妻必须就财产的问题以及孩子、双方老人抚养权的问题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应的离婚协议。协议的内容一般是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文。如果双方就所有的问题达成一致并且自愿进行签署,那么该协议中的内容即使不完全符合以上法律条文同样也是生效的。 延伸阅读:离婚财产纠纷法院怎么收费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应该怎么处理2018年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可撤销婚姻法条如何规定的?

2、可撤销婚姻法条如何规定的?

现在中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人们自由恋爱,自由结婚,当然也包括自由的离婚,丝毫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再也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时代。所以现在的再婚率也逐步的提高,离婚之后再结婚,对于这样的现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可撤销婚姻法条如何规定的?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十一条对可撤销婚姻作了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十一条对可撤销婚姻作了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十一条中的胁迫一词作了解释: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对于胁迫婚姻,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是不可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被撤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乙方所有的除外。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婚姻法是专门用来规范婚姻方面的问题的,包括结婚需要注意什么,结婚办理需要什么材料,结婚流程,还有离婚的房产分割,离婚办理的条件,流程等等都是婚姻法涉及的范围。 延伸阅读: 如何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2017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2017年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离婚要涉及到哪些法律条文?

3、离婚要涉及到哪些法律条文?

搜集女方长期和男的同居的证据,近邻的证据都可以,如果有可能构成重婚。但如果仅是有男人,不是长期同居,不视为重婚。如果离婚的话,女方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孩子跟谁,如果孩子还小,可从女方的道德方面进行攻击。如果孩子大了,应适当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偏向男方,因为女方有过错。重婚是刑事诉讼,要判刑的。要慎重。具体条文可以查阅一下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一、二。很好找。整个婚姻法不长。在网上一搜就能找到。希望对你有帮助。还可以搜集女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其他证据,如打骂、不管、不教育孩子等。

婚姻法离婚后财产纠纷法条的依据有哪些?

4、婚姻法离婚后财产纠纷法条的依据有哪些?

一、婚姻法离婚后财产纠纷法条的依据有哪些?婚姻法离婚后财产纠纷法条的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二、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决: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婚姻法中对夫妻离婚的财产纠纷分隔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隔,双方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隔,并对子女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债务情况进行明确的认定,如果出现矛盾或者纠纷问题的情况下,则需要进行诉讼来解决相关争议。 延伸阅读: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同居财产纠纷诉讼时效有多久离婚财产纠纷法院怎么收费。

新婚姻法离婚程序的法律条文理解

5、新婚姻法离婚程序的法律条文理解

新婚姻法离婚程序的法律条文理解   诉讼外调解,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对双方的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关部门”可以是当事人所在的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诉前调解是我国婚姻法一贯坚持的原则,比如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的,亦准予离婚。法律规定诉讼前的调解,首先符合我国自古就存在的调解解决婚姻纠纷的传统习惯;其次,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双方的情况更为了解,有助于帮助当事人冷静考虑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与条件,帮助当事人更清楚的认识双方的分歧所在;第三,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更为方便、快捷,同时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本条值得注意的是,诉讼外调解不是解决离婚纠纷的必经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此阶段而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得以纠纷未经有关部门调解而拒绝受理案件。同样,有关部门也无权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妨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而调解后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一是经过相关部门的调解,化解矛盾,双方和好;二是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离婚,达成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三是调解无效,双方未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由此,可以看出,离婚诉讼内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必经的诉讼程序,不经过调解程序,人民法院一般不能即行做出判决。诉讼内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我国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经验。诉讼中的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不同,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与审判权相结合,并且在离婚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都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针对离婚诉讼是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身份诉讼的特殊性,所以《婚姻法》对调解程序进行了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中调解的一般做法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首先进行双方和好的调解,经过调解,如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可由原告撤诉终止离婚诉讼。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望,再转而进行双方离婚的调解。人民法院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经审判实践证明,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离婚纠纷案件的有效方式。  (三)“感情确已破裂”的理解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我国《婚姻法》坚持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从两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原因,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而调解无效是程序性原因,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表现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部分专家主张要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破裂”,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1.感情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2.感情是一个人的主观心理态度,难以把握,司法机关难以认定; 3.结婚并不以爱情为基础,离婚当然不应以感情为标准; 4.感情破裂的离婚原则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 5.婚姻关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感情破裂概括不了离婚的全部现象; 6.将婚姻破裂作为离婚标准,符合各国离婚立法的趋势。但是以上观点和理由未被2001年修订婚姻法所采纳。

2021年新的婚姻法条离婚规定

6、2021年新的婚姻法条离婚规定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旧的婚姻法同步废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出了以下新规定:

1、新增居住权;

2、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3、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

4、起诉离婚后不支持,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起诉准予离婚;

5、婚姻存续期债务判定的区别;

6、增设婚姻无效的情形;

7、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

8、关于疾病判断婚姻是否有效改为可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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