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遗漏财产要反诉吗,离婚案件没有提出分割共同财产怎么办?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吗?

离婚后财产纠纷遗漏财产要反诉吗



1、离婚后财产纠纷遗漏财产要反诉吗

离婚后可以重新分割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时,未对婚姻续存期间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双方可协议分割或通过法院诉讼分割:

2、离婚时,1方隐瞒或藏匿婚姻期间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后被对方查获,对方可通过法院诉讼要求重新分割:

3、离婚时,双方已经协商分割财产,离婚后,1方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要求,如对方同意,可重新分割,但对方若不同意,则不能重新分割。

离婚案件没有提出分割共同财产怎么办?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吗?



2、离婚案件没有提出分割共同财产怎么办?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吗?

1、如果是协议离婚,那么就视为放弃财产权了。

2、如果是在离婚诉讼当中忘记或者1时疏忽的,那么之后也是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的婚姻法 第3十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反诉分割共同财产都包括什么



3、离婚反诉分割共同财产都包括什么

1、离婚反诉分割共同财产都包括什么 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包括劳动报酬性质的实物、津贴等; (2)生产、经营的收益;包括从事办厂、设立公司或企业、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营等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归1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1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综上所述,在离婚时即使其中1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形成任何财产收入,在离婚时还是需要将双方的婚内财产平分,由于是出于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努力来衡量的,即使没有赚钱,但是也在生活中尽到了应有的义务,这是每个人应得的经济补偿。 延伸阅读: 婚后继承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原告起诉离婚未提及房产分割,被告是否能反诉



4、如原告起诉离婚未提及房产分割,被告是否能反诉

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不必更不能提起反诉原因在于不符合反诉的条件,反诉指在1个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案的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关的独立反请求。反诉是被告的1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1种特殊手段,旨在消灭先遣队本诉,让自己的主张得到成立。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法院1般将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但是分别审查和判处。由于本诉和反诉的同时存在,使这个案件中的每1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提起反诉是有条件的有以下几点:

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比如说张3告你将其打伤,你可以反诉张3把你也打成轻微伤,但是如果你说张3老婆打你就不是反诉。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张3在甲法院起诉你,你跑去乙法院起诉他,不成立反诉。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合议庭评议之前。如果庭审都结束了,你突然想起要反过来告张3打你,那就只能作为新的诉讼来审理了。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比如,你打张

3、张3打你都是1个事情中发生的。张3起诉你大人,你却说张3欠你钱,这就完全不相干了。 反诉是被告的权利,如果被告不主张的话就不会发生。不是每个案件都有反诉。但是符合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条件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提起反诉首先要具备提起诉讼的1般要件。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的可以提起诉讼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离婚诉讼中被告的反诉请求能否成立



5、离婚诉讼中被告的反诉请求能否成立

【案情】曾某(女)与刘某(男)于2007年相识并恋爱,2010年元月20日在萍乡市安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至今未举行婚礼。近日,曾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刘某收到起诉状后提出反诉,认为曾某未履行夫妻应相互忠贞的义务,要求曾某返还因结婚所接受的财物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000元。【分歧】离婚诉讼中被告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第1种观点认为,确定离婚纠纷中被告的反诉有利于保护被告,实现当事人的诉权平衡,且离婚纠纷中的反诉符合反诉的提起要件,应予支持。第2种观点认为,离婚纠纷属于诉的合并,是1种复合诉讼,涵盖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问题,被告的反诉被涵盖在了整个离婚诉讼中,且离婚诉讼中的反诉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应不予支持。【管析】笔者同意第2种观点。1方面,离婚诉讼属于诉的合并,是1种复合诉讼,涵盖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引起与婚姻关系关连的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3诉的合并。曾某提出的返还财物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不是1个独立的诉求,在庭审的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阶段都可提出,无需反诉。 另1方面,本案不符合反诉的独立性特征。反诉是指在1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并且具有独立性。本案中,刘某提出的请求,并不能达到抵消、吞并本诉原告主张的目的。刘某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权是基于离婚为前提的,属于对原告曾某起诉事实的补充或者反驳,而非反诉。在没有曾某起诉或撤诉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便不能成立。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杨启根。

(急)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反诉问题



6、(急)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反诉问题

反诉理由是否成立要看具体案情;财产分割纠纷建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只有诉讼解决,具体委托律师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3十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4十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十2条 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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