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宣告失踪之后仍然持有某物作为共同财产的话是否可以认为夫妻二人在这笔交易中有一定参与度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该共同财产。任何处分行为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办理,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款);或者在共有人不知情时擅自处理(第二款)。因此如果夫妻二人在宣告失踪后仍然持有某物作为共同财产的话,就存在夫妻之间未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未经对方同意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该笔交易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办理,但是由于妻子已经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或者法律手续,那么这个交易是否合法就具有争议性了。
答案是:不能。说法依据为《民法典-物权编》第四百九十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即如果在宣告失踪之前已经完成的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对其仍然有效同时财产权利人有正当理由可以主张该交易无效等。
首先,要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隐藏、毁损、谎报或者拒绝提供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状况以及财产收支等有关财物管理情况”的行为视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不说其他问题,单从这一条款来看,就可以认为夫妻二人在隐瞒财产的情况下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其次,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了共同财产制度的话,则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权决定他们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归属于谁。”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享有平等权利和相应的义务(参见前述的规定);第三,如果夫妻没有约定共同财产制度的话,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共同生活期间或有负担能力时所得的财产属于一方所有。” 因此,即使在宣告失踪之后仍然持有某物作为共同财产也可以认为夫妻二人在这笔交易中有一定参与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您所提供的情况不具有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关系。的消息来源
是的,根据您的描述和现有法律规定,如果您的妻子没有被证实死亡或为失踪状态,那么她仍然是您们婚姻关系的一部分。一条关于婚姻法的规定是:“夫妻有义务互相忠实”(《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这意味着在婚姻中不能存在外遇,并且如果妻子未被证明死亡或失踪,则丈夫仍然有责任向妻子履行这一义务。因此,如果您的妻子持有共同财产并与您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对婚姻的不忠行为而产生纠纷的话,可以认为您的妻子在这笔交易中有一定参与度,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态度等是否表明其有意参与交易,是判断共同财产是否存在的问题。不可因为交易发生后才被发现而认定为“隐瞒”或“未告知”的情形。
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物,无论是否有对该财产的具体贡献都可以被认为是夫妻共有。一句话概括:夫妻共同持有的财产即使在宣告失踪后也视为共同财产。
是的,即使一个人已经宣告失踪了,他也有权与另一个人合作购买或出售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在宣布离婚时,一方已死亡。夫妻双方在宣布分离之前,已签署了一份婚前协议,规定任何一方的遗嘱都不能影响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亡并且没有遗嘱或未能证明其有配偶的情况下,该共同财产将由另一个人继承,但它仍然被认为是夫妻双方共有资产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