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婚姻法财产纠纷中什么属于欺骗欺诈性质,离婚后财产分割通过法院解决的程序是什么?

在民事婚姻法财产纠纷中什么属于欺骗欺诈性质



1、在民事婚姻法财产纠纷中什么属于欺骗欺诈性质

欺诈婚姻,是指1方或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而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使婚姻登记机关或对方陷入错误,为双方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欺诈婚姻引起的问题 欺诈婚姻不仅使受害人人财两空,而且自己的离婚问题很难解决。具体表现在:

1、民政局1般不同意当事人提出撤销该婚姻登记的要求。这样给受害人带来了不便。如果当事人对民政局不予撤销的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2、如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不能主张婚姻无效的。 其实,民政局不予撤销是理由的。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2003年10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条第(4)项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第4十5条规定:“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4十6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从以上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才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中请撤销婚姻。为此,民政局1般不同意当事人提出撤销欺诈婚姻登记的要求。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欺诈婚姻的应对措施 (1)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骗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民政部门在对外来人口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1定要进行认真审查,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2)如果有证据证明行骗方下落不明,受害人所在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这类的案件后,如果经审理查明存在着提供伪造身份证的、拿别人的身份证进行登记的情形,应认定这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受害人的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其次,对于2年以上没有联系的,可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角度出发,判决离婚。 (3)建议立法机关对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增加内容。笔者认为《婚姻法》第十1条把可撤销婚姻只局限于胁迫婚姻过于狭窄,还应包括欺诈、骗婚、包办婚姻等情况。这样有利于加大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更方便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更好地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

离婚后财产分割通过法院解决的程序是什么?



2、离婚后财产分割通过法院解决的程序是什么?

1、带上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起诉书,离婚手续,财产证明,以及立案产生的诉讼费用

2、双方1致同意的价格是不需要评估的,这样可以省会许多评估费用。

协议离婚1年期限刚到,可否重新分割财产?



3、协议离婚1年期限刚到,可否重新分割财产?

1、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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