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什么情况下债务属个人债务.,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还有哪些?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什么情况下债务属个人债务.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还有哪些?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夫妻单方签字用于共同生活的借款借条有法律效力吗?法院会按照共同债务判决分担吗?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婚姻期间夫妻债务的五条法律规定及点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约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点评:这是一条虽公平合理但几无任何意义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点评:该规定是大实话,但对区别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意义不大,聊胜于无。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约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点评:此为史上争议较大的规定,但目前就按这个来。展开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通常情形。但两种除外: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所负债务的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二是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有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约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承担作了批复: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点评:蜀道难,难于上青天--该条推定了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举债人的配偶若主张是非共同债务,需承担举证责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了批复: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点评: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因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为个人之债。
5、【多选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