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以民一庭答复对抗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及司法解释,老公背着我在外面借了许多钱,请问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以民1庭答复对抗婚姻法第2十4条及司法解释



1、最高院以民1庭答复对抗婚姻法第2十4条及司法解释

社会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4条有不同的认识,也有不少司法界人士提出了修改该条司法解释的建议。但你来信中只提出该条司法解释“有悖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为司法权力寻租利益提供了可能。”却并无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具体批评和修改意见。虽然引用了不少业内人士的文章标题,却无法从中看到你本人的见解。现针对你的建议答复如下: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规定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4十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规定。

老公背着我在外面借了许多钱,请问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2、老公背着我在外面借了许多钱,请问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不算的,共同债务是需要用于共同生活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4十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扩展资料: 夫妻关系中伪造债务是有处罚的,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4十7条 离婚时,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1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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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1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 十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登记于夫妻1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1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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