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权威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什么书,《婚姻法》第十九条和《物权法》第十七条的适用问题

最高院权威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3是什么书



1、最高院权威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3是什么书

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3首先只是1个司法解释文件,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补充。 婚姻法解释3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如果说是1本书也可以,因为书店中有婚姻法解释3的单行本,这是1本补充《婚姻法》没有明确的内容的书,共有19个条文,主要内容是: (1)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1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1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3)首次明确夫妻1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4)明确婚后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5)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1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6)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婚姻法》第十9条和《物权法》第十7条的适用问题



2、《婚姻法》第十9条和《物权法》第十7条的适用问题

..既然选择了约定财产共有,那么即使在约定后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那么该约定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即便在约定财产共有后,1方在未经另1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进行处分,那么另1方也是可以依据双方协议追究对方责任的。这和物权法相关规定是不矛盾的。因为两部法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可以相互独立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纠纷适用婚姻法解决而非物权法。 ..唯1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对财产进行约定后应根据物权法及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将登记在1方名下的财产变更为共有,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前述的虽然财产约定归双方所有,但仍在1人名下,1方即可处分。法律为保护善意第3人利益,这种处分会认定有效,那么到时候你想依据双方财产共有约定追究责任就比较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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