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建议'的答
1、最高院"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建议'的答
如你所言,社会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4条有不同的认识,也有不少司法界人士提出了修改该条司法解释的建议。但你来信中只提出该条司法解释“有悖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为司法权力寻租利益提供了可能。”却并无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具体批评和修改意见。虽然引用了不少业内人士的文章标题,却无法从中看到你本人的见解。现针对你的建议答复如下: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规定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4十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