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院不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判决依据怎么办,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依据吗
1、5 法院不以婚姻法司法解释3为判决依据怎么办
如果房产证上有你妻子的名字,同时没有规定具体份额的话,就是属于夫妻共同产权,各占50%,法院应该认定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你父母出资买房子的钱至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甚至可以认定为无偿的赠与,就不需要返还了。现在如果你父母认为是借款的话,确实可以另起诉主张,但是法院判决认定也是有难度的! 。
2、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依据吗
当然是法院判案的依据啦,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非常重要的判案依据。
3、我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理解与适用
。
4、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3关于夫妻之间出具借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1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1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1方实际借款数额的1半。夫妻1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而借款1方将这笔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比如归还了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或者用于了共同投资,离婚时,因为出借方本身也是借款的受益人,共同债务不必再清偿,共同投资及收益也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已经分割,这时,再要求借款1方归还借款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了。但借款1方不是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了其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离婚时,借款的1方则应按照协议给予另1方实际借款数额的1半。该司法解释中没有提及在夫妻分别财产制情况下借条的认定问题。我国目前的婚姻法除了规定夫妻财产共有之外,还规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可以将共有财产约定为分别各自所有,在这样的经济约定之下,夫妻两人各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对各自所有的财产都有完全的支配权,如果1方为了个人事务向另1方借款,其本质与1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同,这种借条与普通的借条1样,借多少还多少,并无太大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认定借款数额,不应只以借条本身所载明的数额为依据,而应实际出借的数额为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什么时候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2○○1年十2月2十5日。
6、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重印版有什么区别
每次人代会会修改婚姻法,并对婚姻法做出最新解释,新解释覆盖旧解释,现在婚姻法有司法解释
1、司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司法解释2补充规定。 你说的重印版,是出版商的叫法,司法解释出来后,需要下发,肯定需要印刷的,比如1次5十万册,这5十万发放完毕后,再发怎么办,再次印刷啊,再次印刷就是重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