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关于婚姻法的,关于婚姻法的
1、5 关于婚姻法的
夫妻财产关系
1、考点说明
夫妻财产关系,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夫妻财产制。
2、理论分析
(1)约定财产制
1、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处分以及法律教育网原创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自无干预的必要。
2、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3、夫妻财产所有形式可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
5、约定的有效条件与合同相同。
(2)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与第18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外的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下列财产归个人所有: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依据《婚姻法解释2》第11条、第13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法 律教育网原创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
(6)《婚姻法解释2》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1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例题解析
[例题]刘某与王某2003年5月结婚。婚后,刘某用自己2002年积攒的军队转业费,购买了1套商品房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2003年7月刘某创作了长篇小说《我的军旅生涯》,获得30万元的收入。2003年8月王某从其父亲那继承存款l2万元。2003年9月刘某被人打伤获得损害赔偿款2000元。对于法律 教育网原创上述财产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
A. 刘某购买的商品房是夫妻的共有财产
B. 王某继承的存款是个人财产
C. 刘某的书稿费是夫妻共有财产
D. 刘某被打伤后获得的赔偿款是夫妻的共有财产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别,关键是对《婚姻法》第l7条和第l8条的理解掌握。其中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l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l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法律教育 网原创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选项A具有迷惑性,要分辨此商品房的性质,要看购房款的性质,如果刘某的转业费发生在2003年5月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2)》第l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1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此商品房即有共同财产的性质。但在本案中刘某的转业费是在婚前发放的,所以应该属于个人财产。选项B所指的l2万元继承款,并没有指明是必须归王某所有,而且是发生在婚后,所以符合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选项C属于知识产权的收入,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选项D属于第l8条规定的情况,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所以表述不正确的应该是A、B、D。
[注意](1)夫妻财产制度可以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本案中考查的是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在现实中如果夫妻之间对婚前、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的适用。约定的生效要件首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实;其次,符合特别法上的要求。此外还要注意在第3人不知约定的情况下,其约定的效力不得对抗第3人。法律教育网 原创(2)注意《婚姻法》修改以后,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3)夫妻之间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的财产,还包括消极的财产,即债务的清偿。对此考点总是和离婚制度结合出题,下文有相关的案例。(4)使用不法手段减少财产的法律责任。
2、关于婚姻法的
夫妻财产关系
1、考点说明
夫妻财产关系,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夫妻财产制。
2、理论分析
(1)约定财产制
1、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处分以及法律教育网原创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自无干预的必要。
2、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3、夫妻财产所有形式可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
5、约定的有效条件与合同相同。
(2)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与第18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外的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下列财产归个人所有: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依据《婚姻法解释2》第11条、第13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法 律教育网原创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
(6)《婚姻法解释2》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1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例题解析
[例题]刘某与王某2003年5月结婚。婚后,刘某用自己2002年积攒的军队转业费,购买了1套商品房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2003年7月刘某创作了长篇小说《我的军旅生涯》,获得30万元的收入。2003年8月王某从其父亲那继承存款l2万元。2003年9月刘某被人打伤获得损害赔偿款2000元。对于法律 教育网原创上述财产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
A. 刘某购买的商品房是夫妻的共有财产
B. 王某继承的存款是个人财产
C. 刘某的书稿费是夫妻共有财产
D. 刘某被打伤后获得的赔偿款是夫妻的共有财产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别,关键是对《婚姻法》第l7条和第l8条的理解掌握。其中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l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l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法律教育 网原创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选项A具有迷惑性,要分辨此商品房的性质,要看购房款的性质,如果刘某的转业费发生在2003年5月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2)》第l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1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此商品房即有共同财产的性质。但在本案中刘某的转业费是在婚前发放的,所以应该属于个人财产。选项B所指的l2万元继承款,并没有指明是必须归王某所有,而且是发生在婚后,所以符合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选项C属于知识产权的收入,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选项D属于第l8条规定的情况,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所以表述不正确的应该是A、B、D。
[注意](1)夫妻财产制度可以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本案中考查的是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在现实中如果夫妻之间对婚前、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的适用。约定的生效要件首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实;其次,符合特别法上的要求。此外还要注意在第3人不知约定的情况下,其约定的效力不得对抗第3人。法律教育网 原创(2)注意《婚姻法》修改以后,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3)夫妻之间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的财产,还包括消极的财产,即债务的清偿。对此考点总是和离婚制度结合出题,下文有相关的案例。(4)使用不法手段减少财产的法律责任。
3、案例解析:保险1定能“避债”吗
不1定
想避债,必须在欠债之前,用保险的方式
买给父母或子女
不能避债的情况有:
欠债已经开始,买保险也会被追回,判为恶意逃债
欠债前,买保险给夫妻另1方。也跑不掉,
因为婚姻法中:婚姻期间,夫妻1方的债务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4、东财网院2011年3月课程考试《婚姻法》案例 案例分析1 2009年9月,陈某与朋友开办了1合伙企业,陈某任经
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1、何某在离婚时,无权分割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除有特别约定外,1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归夫或妻1方个人所有。本案中陈某在2010年1月结婚时已经在合伙企业投资入股了,也就是说陈某所投入的股份是在婚前发生的,所以该股份应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何某无权分割。
2、该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在何陈2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应如何认定?
该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1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1)是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在本案中,虽然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是其个人财产,但该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依据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因此,何某可以申请对陈某现存的收益进行审计,以确认离婚时张某尚有多少收益,对此收益进行依法分割。
3、那么,何某在离婚时,是否有权分得陈某在贸易公司中的股份?
何某在离婚时,有权分得陈某在贸易公司中的1半股份。因为我国《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陈某在贸易公司中的股份是婚后投入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应当平分。也就是说,何某在离婚时,有权分得陈某在贸易公司中的1半股份。
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2)》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1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1方应当给予另1方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1方,另1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1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1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1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1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5、财产性质的认定 婚姻法案例
1、本案所涉及的财产中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婚前丁兰借款10万元购置了1居室住房1套,并用个人积蓄的3万元购买了高档家具属于丁兰的个人财产;
婚前王平则购置了全部家用电器,并购买摩托车1辆供丁使用,属于王平的个人财产;
1995年丁父去世,丁按其父亲的遗嘱继承了1批古字画,估价20万元。遗嘱中确定只归1方的财产属于丁的个人财产;
王父去世王继承了价值1万元的遗产。基于法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丁兰把自己的工资存入银行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1997年王平出版1部专著,获稿费5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000年王平以其科研方面的突出贡献科技进步奖1等奖,并获得奖金10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十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2条 婚姻法第十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2、如果双方于1996年订立书面约定,约定双方的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怎样处理他们的财产关系?
解析:从其约定处理他们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
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
3、双方都要求抚养王元,而王元则主张与祖母1起生活,那么王元的抚养问题该怎么解决?
解析: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能选择由王元的祖母负抚养义务。
婚姻法
第3十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6、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案例法律依据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