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有什么意义呢?
1、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法律上不承认的不具有法律效应的婚姻关系即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结束后也是要分割财产的。那么,关于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关于“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无效婚姻的界定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1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1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1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无效婚姻的情况: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财产的分割
1、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参加诉讼。
4、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6、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7、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1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1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1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1、1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1方给予1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1方死亡,另1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1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综上可知,无效婚姻虽然不被法律认可,但是在结束之后也是要分割财产的,具体的财产分割规定如上文所诉。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这个问题也有了1定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延伸阅读: 离婚诉讼的十大误区 新离婚协议书范本 新婚姻法下的离婚条件。
2、我国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有什么意义呢?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增设了无效婚姻方面的规定,对改革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1.保障合法婚姻成立。 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合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这是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 2.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 司法实践表明, 违法婚姻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非常大。在某些无效婚姻中,女方往往是受害更大。婚姻无效的规定,可以使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恢复原状,这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特别是女方的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3.有利于制裁婚姻违法行为。 确认婚姻无效, 即从法律上否定违法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无效,本身并不是1种制裁手段,但是,这种法律上的判断却为对违法婚姻责任主体适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据。
3、无效婚姻的定义与法律后果
1、无效婚姻的定义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1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1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1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中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第十1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2、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指无效的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因无效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后果。
1、有无溯及力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因此,《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原则。
2、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12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法解释1》第15条又进1步明确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1方所有的除外。 对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的规定合理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在共有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方面,无效婚姻与有效婚姻并无太大差别。但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溯及既往,因此,不得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不能主张以下1些财产权利: (1)如果婚姻当事人1方死亡,而该婚姻又被确认为无效婚姻,则婚姻另1方原先依法享有的死者配偶的身份应会丧失,不再是法定的第1顺序继承人,也就不再享有《婚姻法》第24条所规定的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无过错方不能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只能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3、子女抚养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此,婚姻的效力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无影响,不论婚姻有效是无效,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婚生子女给予同样对待。 以上是“无效婚姻的定义与法律后果”的介绍。《婚姻法》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后,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的时候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进而改变了以前违法婚姻解除后果等同于合法婚姻解除后果的状况,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从而维护了中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文试就中国无效婚姻的构成、法律后果及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
4、无效婚姻制度有什么法律意义
无效婚姻属于婚姻的1种状态,而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新增的1项制度,主要就是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情况,同时对这类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那么你知道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有什么法律意义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 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规定,仅笼统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1989年3月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5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但仍未建立1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却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这就使结婚制度处于不完整状态,使婚姻法制度不完善,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结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2001年《婚姻法》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中国的婚姻法进1步完善。 无效婚姻制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 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过去,由于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违法婚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1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 无效婚姻制度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些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不遵守后果都1样”,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另外,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形下,1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如果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的时候便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该宣布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这样更有利于制裁违法婚姻,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无效婚姻制度使《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1委员会通过的《统1结婚离婚法》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对别国婚姻家庭法先进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中国的婚姻法,使中国的婚姻法能 与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此外,由于中国目前还不存在英美法上宽松的离婚体制,人们在诉讼离婚时,原告只有提出法定的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才能获得法院的准许。因此,婚姻无效制度还会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们解除已经成立婚姻的合法方式之1。 无效婚姻制度承担多方面社会职能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在现实生活当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上文中,为大家整理了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但愿可以为您提供1些帮助。在我国,无效婚姻是有明确的情形规定的,主要就是婚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延伸阅读: 无效婚姻财产怎么分割,婚姻无效如何认定 无效婚姻是什么意思,无效婚姻有哪些类型 婚姻无效怎么处理 。
5、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情况下婚姻无效?
在现代这个社会,大家都知道的是,婚姻是需要法律认可的,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结婚需要具备1定的实质要件以及相关的形式要件,如果说存在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况,将会不被法律所承认,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情况下婚姻无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1下相关的知识。
1、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1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2、在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夫妻离婚时股份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规定,股份如果系夫妻共同财产,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1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1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额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孩子的抚养费可以主张1次性支付吗?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支付1般是定期给付,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的比较多。1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1年1次定期给付。在对方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1次性给付,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出国、出境人员;(2)是有能力1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3)是下落不明的1方以财产折抵的。首先小编给大家介绍了1下婚姻无效的意义,婚姻无效最主要的法律意义就是不会发生婚姻存在的法律效果,其次,是婚姻无效的情形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比如说说重婚的,这也是在生活中经常发生的,重婚的肯定是无效的婚姻。 延伸阅读: 2017年最新的婚姻法全文 《婚姻法解释(3)》的6大特点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
6、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
以婚姻登记机关结婚登记为分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章本答案由 中顾法律网诚信专家 罗泽恩律师 提供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9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