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无效婚姻期间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1、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
法律主观: 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春扰属关系;
3、1方有配偶导致重婚的。 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当事人之间都不具备夫妻关系消早。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5拿森雀十1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5十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无效婚姻期间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您好,婚姻无效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腔尘决。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1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磨桥处理。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另外还需要提醒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伍游禅损害赔偿。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帮助。
3、申请无效婚姻的主体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5十3条1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1方;不如实告知的,另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5十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法律主观:
1、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有哪些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缓燃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1方死亡的,生存1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扰此虚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效婚姻包括哪几种 关于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行为方式:1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2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我国《民法典》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两类:1类是直系血亲,包括所有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另1类是3代以内的旁系血系。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但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民法典》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也应适用拟制直系血亲,而且从伦理道德和法律精神来看,无论该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只要没有3代以内旁系自然血亲,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3)未到法定婚龄。根据《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无效婚姻的案列具扒卜体指的是什么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法律中常见的婚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欠缺当事人的结婚合意,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不具备结婚的法定方式,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民法典》中没有关于无效婚姻的条款,但有些规范性的文件中对此有专门的规定。例如: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1千05十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民法典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 (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1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1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1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2)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第1千05十2条、第1千05十4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中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修改后的民法典为了明确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1千05十1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法定婚龄的。
4、无效婚姻生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无效婚姻生的子女当然有继承权。子女的继承权来自于血缘关系,与父母婚姻有效无效没关系。子女是法定的第1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1千1百2十6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1千1百2十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2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第2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2顺序继承人迹返继承。姿闭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千1百2十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1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千1百2十9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迹州裂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1顺序继承人。 第1千1百3十条 同1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1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下列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
【答案】:A、C、D 本题考查无效婚姻的概并稿念.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儿不具有法律效力信袜的婚姻.婚姻无效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滑蔽激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因为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B选项属于可撤销婚姻,并不当然是无效婚姻.。
6、无效婚姻生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无效婚姻生的子女当然有继承权。子女的继承权来自于血缘关系,与父母婚姻有效无效没关系。子女是法定的第1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1千1百2十6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1千1百2十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2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第2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2顺序继承人迹返继承。姿闭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千1百2十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1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千1百2十9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迹州裂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1顺序继承人。 第1千1百3十条 同1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1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