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割,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裁判文书如何制作
1、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无效婚姻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以及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裁判文书如何制作
婚姻是公正纯洁不可侵犯,是会受到国家的保护,任何不重视法律的是会进行处罚,但是作为很多的婚姻有时候是会被认定为无效婚姻,基于这方面的婚姻是可以进行撤销,会有一定的裁定,以下就由河南律师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进行介绍。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裁判文书如何制作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引用则无法可依。但在顺序上应当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或相关司法解释引用在前,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引用在后。理由是在引用同一部法中的不同法条时,通常按照法条顺序引用;且往往先审查内容,然后采取不同的形式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必引用,理由是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如果是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和处分权,得不附理由,即不必详尽地引用法律根据;可不经言词辩论,命令当事人以书状或言词方式进行陈述。以此为参照,我国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不必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而不仅限于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三项不必引用的问题。第三种意见认为也是不必引用,理由是驳回起诉适用裁定是在诉讼中作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此确有规定,但该条是法律对裁定种类适用的要求,对当事人没有直接的程序和实体意义。我们同意该意见并认为,《民事诉讼法》对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怎样处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39条对此做出了解释,即“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在引用法条时,该司法解释应当同时引用。驳回起诉的依据即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书写在前,作出裁定的依据即《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39条书写在后,不能遗漏,也不能颠倒。“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语句表述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经过实体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或证据不足,或者当事人的诉请无相应法律依据,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等,其提出的诉讼主张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不能成立,从实体上对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张作出的否定性书面处理意见。其适用的期间是案件审理终结之后的宣判阶段。一、无效婚姻财产分割
1、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6、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7、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二、无效婚姻案例、无效婚姻的解除
1、无效婚姻案例
2、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3、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4、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5、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无效婚姻的裁判书的制作的介绍,面对该方面的制作是有一定的要求,而且会有相关注意事项,法律面对无效婚姻也是采取系列的手段进行处理,进行撤销是要经过国家认证之后才可以进行撤销。大家还不明白就来咨询。延伸阅读: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什么是无效婚姻什么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3、判断: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在判决书中一并处理。
错误。因为: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不是离婚案件,所以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应当另行起诉,不能一并处理。
4、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在判决书中一并处理。( )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正确答案: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怎么进行
所谓无效婚姻指的是: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那么,无效婚姻的怎么做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1、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6、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7、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延伸阅读: 新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新制度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的确认。
6、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 ( )。A.化解B.调解C.仲裁D.调和
参考答案: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