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与可撤销婚姻财产该如何处理,无效婚姻的财产如何处理?
1、无效与可撤销婚姻财产该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的除外,主张权利的负有举证的责任。由于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不受《婚姻法》保护,因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即各自的工资、其他收入归各自所有,其他共有财产根据双方的共享大小按比例分配。 具体的处理方式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处理。而对于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在分割财产时,要遵守《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即在解除因重婚无效的同居关系时,不能将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合法配偶)的财产分割给第三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更多阅读:。
2、无效婚姻的财产如何处理?
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按照法律规定:你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在同居期间你与伴侣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归一方所有的外,应当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处理,可先行协商处理,但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3、被认定为无效婚姻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
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 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4、婚姻无效怎么办,婚姻无效后财产怎么处理
一、婚姻无效怎么办 (一)宣告婚姻无效
1、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法院判决而自始无效,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3、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己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不成协议,可以在判决书中对该内容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分条款一并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条款无权进行上诉,但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二审法院仅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
4、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决。 (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广泛。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号法释中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包括下列人员:
1、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可见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其他三种情形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这里所谓“近亲属”,是指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谓“基层组织”,是指婚姻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 二、婚姻无效后财产怎么处理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5、婚姻无效怎么办,婚姻无效后财产怎么处理
一、婚姻无效怎么办 (一)宣告婚姻无效
1、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法院判决而自始无效,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3、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己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不成协议,可以在判决书中对该内容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分条款一并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条款无权进行上诉,但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二审法院仅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
4、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决。 (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广泛。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号法释中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包括下列人员:
1、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可见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其他三种情形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这里所谓“近亲属”,是指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谓“基层组织”,是指婚姻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 二、婚姻无效后财产怎么处理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6、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如何处理
一、解释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在处理由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问题时对合法配偶财产权利的保护条款。 《婚姻法》第12条明文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为了使婚姻法的此项规定落到实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本条司法解释专门从程序的角度作了规定。按照通常的做法,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是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主要考虑离婚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他人无权干涉并参加到诉讼中。但在审理重婚案件中涉及到财产处理的,可能会造成对方合法配偶权益的侵犯,如果不允许其参加诉讼,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救济的办法是另案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实际上财产处理后,事后再控制很难,结果很有可能权利落空。故如果人民法院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问题的,合法婚姻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作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