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和联系,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
1、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和联系
回答:无效婚姻是指自始至终都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而可撤销婚姻是指在撤销之前这个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撤销之后这个婚姻就属于无效的婚姻。 两者的联系在于,只有在法定的除斥期间之内撤销掉可撤销的婚姻,那可撤销婚姻就属于无效婚姻。 两者的区别在于:
1、无效婚姻适用的情形是违反了《民法典》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在实质上的规定,具体包括:第1,形式上必须去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第2,实质上,不能重婚,不是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男女双方要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的适用情形则包括:第1,被胁迫结婚的情形;第2,隐瞒疾病的婚姻。
2、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是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而可撤销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则分为两个阶段,在未撤销之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撤销之后属于无效的婚姻,
3、可撤销的婚姻,没有过错的1方享有撤销权,这个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的时间是1年,在1年之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婚姻就会成合法有效的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销的婚姻是只违反当事人意愿形成的婚姻,即因胁迫结婚;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5十1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第1千05十2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1千05十3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1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1方;不如实告知的,另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1千05十4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
1、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
1、无效的或者被撒销的婚烟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费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破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1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袭肢登记前如实告知另1方;不如实告知的,另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5十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衫卜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别有哪些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或禅穗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1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3、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观:
1、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有: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 1.形成的原因不同。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1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5十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所生子女( )。
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故正确答案为B。
5、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所生子女( )。
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故正确答案为B。
6、婚姻无效和被撤销有哪些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婚姻法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对这1规定具体可理解如下:(1)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这种婚姻关系不论结婚的事实是否发生,结婚时间是否长久,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2)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1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1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因1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3)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男女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生儿育女的事实,随之而来的是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从基本的法学理论看,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看,许多国家都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1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2十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在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合法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1样。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婚姻关系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方抚养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等。(4)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对如何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原则,存在着不同的看法。1种意见认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是违法婚姻,在解除其违法婚姻关系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应当与解除合法婚姻关系时处理财产的原则有所区别。处理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原则应当是:(1)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对待。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被解除时,当事人1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2)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3)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