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主要是什么,简述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
1、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离婚之诉是变更之诉,而婚姻无效之诉上确认之诉。
2、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3、两者的行为效力和实效不同。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4、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不同。离婚只能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1方或双方提出,而无效婚姻男女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都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5、两者处理的程序和条件不同。
6、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离婚的法律后果在于解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的同时,还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无效婚姻的双方不享有《婚姻法》赋予配偶应享有的权利。【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十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简述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
离婚和婚姻无效的主要区别在于:第1,2者的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当事人之间原存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而婚姻无效是对违法结合宣告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所谓的婚姻是非法的。第2,2者的效力不同。离婚生效时,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始得解除,离婚只对未来生效,不溯及既往。对于离婚的男女,其离婚之前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而婚姻无效的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该项婚姻自始无效。第3,2者的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即由配偶双方或1方提出,他人无权代为提出;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既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第4,解除和宣告的程序不同。离婚,即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只能由当事人发动,有关机关不能主动要求当事人提出离婚或依职权主动宣告当事人离婚。而婚姻无效宣告的程序,各国则规定有所不同。
3、论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离婚与婚姻无效有严格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
第1,2者性质不同。离婚所要解除的是合法有效的婚姻。而婚姻无效是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即婚姻具有非法性。
第2,2者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多发生于婚姻成立之后,如婚后感情不好、性格不合等。而婚姻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婚姻成立之时,如未达到婚龄的早婚、存在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重婚等,这些违反婚姻家庭法的事实在婚前就已经存在。
第3,2者的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即由配偶双方或1方提出,他人无权代为提出。而请求婚姻无效,既可由婚姻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第4,2者的效力不同。离婚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只对未来生效,不溯及既往。婚姻无效宣告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该项婚姻自始无效。
第5,2者提出的时间不同。离婚只能发生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当事人1方死亡以后,不得再进行离婚。婚姻无效既可发生于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也可发生在配偶1方死亡以后,即在当事人死亡后仍可宣告其生前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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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离婚与婚姻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列关于2者的说法,判断正确的是()
C。
5、简述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
离婚和婚姻无效的主要区别在于:第1,2者的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当事人之间原存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而婚姻无效是对违法结合宣告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所谓的婚姻是非法的。第2,2者的效力不同。离婚生效时,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始得解除,离婚只对未来生效,不溯及既往。对于离婚的男女,其离婚之前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而婚姻无效的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该项婚姻自始无效。第3,2者的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即由配偶双方或1方提出,他人无权代为提出;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既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第4,解除和宣告的程序不同。离婚,即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只能由当事人发动,有关机关不能主动要求当事人提出离婚或依职权主动宣告当事人离婚。而婚姻无效宣告的程序,各国则规定有所不同。
6、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
1、离婚是指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离婚的原因1般发生于结过婚之后;婚姻无效的原因则存在于结过婚之时。
3、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4、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
5、 离婚决定可依当事人协议达成,而婚姻无效则仅限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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