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重印版有什么区别,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这句话如何理解,请举例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重印版有什么区别

1、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重印版有什么区别

每次人代会会修改婚姻法,并对婚姻法做出最新解释,新解释覆盖旧解释,现在婚姻法有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 你说的重印版,是出版商的叫法,司法解释出来后,需要下发,肯定需要印刷的,比如一次五十万册,这五十万发放完毕后,再发怎么办,再次印刷啊,再次印刷就是重印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这句话如何理解,请举例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这句话如何理解,请举例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专属关系的;(三)婚前患属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典型的是婚姻法第十条第(三)、(四)项,(三)申请时,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治愈了;(四)已到法定婚龄的。供参考。

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3、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方人财产婚产生收益除孳息和自增值外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般而言夫妻方财产婚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增值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方人财产婚产生孳息和自增值共同财产孳息指从原物所出收益通常分天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自性质而产生收益物称之天孳息比:植物结出实、动物产物鸡蛋、羊毛;依照法律关系产生收益法定孳息比: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房屋租金等收入自增值指该增值发生原因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致与夫妻方或双方否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无关比夫妻方人婚前所有房屋、股东、字画、珠宝、黄金等随着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增值若夫妻方婚前人所有房屋因另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修缮、装修而产生增值部分则属于自增值。

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时间效力

4、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时间效力

甲乙二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布之前登记结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布后,甲的父母一次性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于甲名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乙的父母也一次性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乙名下,现甲乙二人因性格不合提起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甲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甲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应归甲所有,乙父母购买的房产应归乙所有,故而甲乙两人分的财产价值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乙认为:甲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时司法解释三尚未出台,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的法律为司法解释二,即甲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甲乙双方共同财产,理应平分,而乙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时司法解释三已出台,故而该房屋应认定为乙方个人所有,即甲、乙分的财产价值分别为100、200万元。我个人认为乙的观点是正确的,对于认定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相关有效规定,而不是适用审判时相关有效规定,除非新法明确规定其具有溯及力。不知我的理解正确与否。

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

5、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

第十六条的规定是: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这个条文,意在灵活处理婚内共同财产,并准确界分债务承担状况。按照这个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知道这一借款协议的,主张债权时,就不能要求对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这就有效保护了夫妻其中并不参与经营活动的一方的利益不受牵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有什么有利之处?

6、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有什么有利之处?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三第七条,对于父辈来说是公平的,人性化的。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