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



1、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

第十4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 离婚 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 为条件的 财产分割 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1方在 离婚诉讼 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 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 从 离婚协议 的内容上看,包括3项主要内容,即 自愿离婚 、 子女抚养 、财产及 债务 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1方行使 抚养权 ,另1方支付 抚养费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 医疗费 等费用。还包括未 抚养 子女1方 探视权 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 共同财产 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3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1种混合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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