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适用《婚姻法》规定的平等处理权和家事代理权实现夫妻之间的财产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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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适用《婚姻法》规定的平等处理权和家事代理权实现夫妻之间的财产共同?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1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1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1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1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1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即如果第3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1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以保护第3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因为在多数情况下,由于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互有代理权,第3人很难知道夫妻1方的行为是否经过对方同意,也不必知道。此时,1方因擅自处分行为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1方擅自处分行为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