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四全文?关于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的问题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4全文?



1、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十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十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此,比较通行的1种观点:就是直接按照上述解释进行推定,凡无解释所列两种例外情形者,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3)第7条的问题



2、关于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3)第7条的问题

如果你仔细分析司法解释的话会发现,婚后的房屋如果属于1方而不是共同财产的前提必须满足两个:第1,是由1方出资的,或是1方付得首付。第2,就是房屋产权登记为出资人1方的名字。 所以也就是说,如果两样有其1条件不满足则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按照法律上的惯例还会有1条规定就是,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其实就是废话了,在中国绝大部分夫妻还都做不到婚后或是婚前签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

订婚后在1起工作没同居,没结婚,可以要求退回订婚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8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十2条第2款



5、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十2条第2款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没有第2十2条第2款,该条只有1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十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十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若干问题的解释(1)》(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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