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3个。若干问题的解释(1)、若干问题的解释(2)、若干问题的解释(3)。 若干问题的解释(1)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若干问题的解释(2)法释〔2003〕19号(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若干问题的解释(3)法释〔2011〕18号(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2款和第3款: 夫妻1方与第3人串通,虚构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1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讨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第1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十2条、第4十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2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3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4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5条 夫妻1方或者双方死亡后。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2
这是1个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既在公布实施日后新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才适用,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即: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已受理的1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法院受理时间在解释之后的离婚案件,均适用解释规定,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则不适用。 法律的溯及力 同观点!。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2017年2月28日修正版)(2003年12月25日发布,2004年04月01日实施,2017年02月28日修订)第2十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1方与第3人串通,虚构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1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新婚姻法解释2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3)》全文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3)(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已于 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2○11年8月9日 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