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该怎么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有什么有利之处?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4条的该怎么理解



1、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4条的该怎么理解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上文中“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实为“夫妻1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亦即夫妻共同债务。 你看法条,是说如果1方举债,如果另1方不能证明是个人债务的或者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的,是要夫妻共同承担。  这是第3款的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有什么有利之处?



2、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有什么有利之处?

第7条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3第7条,对于父辈来说是公平的,人性化的。

黄松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理解和适用是1本什么性质的书?是以学者身份的著作还是以最高院出的适用解释



3、黄松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理解和适用是1本什么性质的书?是以学者身份的著作还是以最高院出的适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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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怎么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第2十1条?



4、请问,怎么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第2十1条?

是有区别的,比如你们贷款供楼,在没有完全还清贷款时就可以认为是没有取得完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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