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
1、婚姻法司法解释3还有效吗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法律适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性文件。司法解释3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该司法解释于2011年12月21日生效,并于2017年4月13日做出了修改。 虽然司法解释3已经被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取代,但在其实施前,司法解释3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其中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可以作为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具有立法效力,只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补充说明。如果您需要咨询司法解释3中的具体问题,请向相关法律机构或专业律师咨询。
2、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2条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问题,原则上是婚前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的精神是1致的,即婚前财产属于1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特殊约定。《婚姻法》第十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8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3、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2条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 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问题,原则上是婚前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的精神是1致的,即婚前财产属于1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特殊约定。 《婚姻法》第十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8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4、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与司法解释3第7条矛盾吗
并不矛盾 司法解释3 只是把视为单方赠与的情况用条文的形式给明确了。
5、婚姻法司法解释(3)部分条文
明确婚后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1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1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1方的个人财产。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1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6、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2条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 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问题,原则上是婚前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的精神是1致的,即婚前财产属于1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特殊约定。 《婚姻法》第十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8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