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1、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问题,原则上是婚前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即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特殊约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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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是否已经废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现在仍然是有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在2003年12月26日颁布的,在2004年4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所以,到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废除这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没有被其他的司法解释所取代,各种司法解释之间其实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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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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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时间效力
甲乙二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布之前登记结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布后,甲的父母一次性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于甲名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乙的父母也一次性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乙名下,现甲乙二人因性格不合提起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甲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甲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应归甲所有,乙父母购买的房产应归乙所有,故而甲乙两人分的财产价值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乙认为:甲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时司法解释三尚未出台,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的法律为司法解释二,即甲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甲乙双方共同财产,理应平分,而乙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时司法解释三已出台,故而该房屋应认定为乙方个人所有,即甲、乙分的财产价值分别为100、200万元。我个人认为乙的观点是正确的,对于认定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相关有效规定,而不是适用审判时相关有效规定,除非新法明确规定其具有溯及力。不知我的理解正确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