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婚姻法事实婚姻的认定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



1、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

法律分析: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为1994年2月1日之前,也就是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按照同居处理。这条款对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尤为重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1千05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2、婚姻法事实婚姻的认定



3、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我们在老家办了酒席,1直没有领证,算不算事实婚姻呢?”   “是否只要有了夫妻之实,即使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也可以按照婚姻关系对待呢?”   “我和男朋友同居8年,1直还没领证,我们的财产应该如何划分呢?” 你还在认为夫妻之实=事实婚姻? 今天,在这里郑重提醒大家认定事实婚姻是存在时间条件和实质要件的 记住1个关键日期:1994年2月1日!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条司法解释弊核大意味着,法律上对事实婚姻的界定,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节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满足这3条实质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1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那么,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关系如何界定呢?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婚姻登记,其效力追溯到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但是,如果双方不愿意补办婚姻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确定双方关系性质后,财产如何处理 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双方共同居住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氏祥对夫妻租竖财产制的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而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后又没有补办婚姻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1般共有财产处理。 律师提醒:认定事实婚姻存在1定时间条件,现如今距离1992已经过去2十多年,所以建议大家分清情况及时办理婚姻登记,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4、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状态。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应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第1,时间方面:根据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存在事实婚姻,1994年之后,法律就不再认可事实婚姻。因此,事实婚姻形成的时间应该是1994年2月1日之前。 第2,事实婚姻应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即

1、双方均为自愿,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包办或者强迫男女双方缔结婚姻。

2、双方应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方已满2十2周岁,女方已满2十周岁。

3、双方之间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3,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长期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第7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第1千04十6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1方对另1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1千04十7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 《民法典》 第1千04十8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1千04十9条 【结婚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5、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的界定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的界定为1994年2月1日。 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报护是有时间界限的,如果是在94年以前(也就是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前)就存在的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是94年以后存在的事实婚姻就不受法律保护了,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纠纷时仅按同居关系处理。你们离婚后虽然仍1直共同生活,但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离婚后未复婚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如果你前夫同意复婚,在他同意的情况下,当然可以将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他拒绝这么做,在法律上也是他的个人财产。再次离婚时无法要求分割。以上是离婚后未复婚事实婚姻的解答 事实婚姻的特征如下: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第7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4十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1千05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6、事实婚姻的认定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1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十2,女2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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