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事实婚姻的认定,我国是如何认定事实婚姻的呢?
1、婚姻法事实婚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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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是如何认定事实婚姻的呢?
由于我国的农村人户众多且有许多农村的农民为接受现代教育,于是在当今社会中有1些没有领结婚证,并且男女双方又没有妻子和老公,但是男女双方又有夫妻之间的关系我们把这种夫妻关系称作事实婚姻。那么,在我国存在着这样的事实婚姻,那是如何认定事实婚姻的呢?
1、事实婚姻定义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1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1概念。
2、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1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十2,女2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如何确认为事实婚姻 由于没有办理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因而它是1种违法婚姻。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这类婚姻原则上不予承认和保护。如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的条件,在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女方或子女利益予以特殊照顾的情况下,否认其婚姻关系。对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条件,或虽在起初以夫妻关系同居时不符合结婚条件,但发现时又已经符合结婚条件,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给当事人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众所周知,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1起而形成的婚姻,而且其夫妻关系为众人所公认。而非法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不以夫妻关系而公开地暂时地同居生活在1起。至于那些当事人双方或1方有配偶而生活在1起的,则构成姘居关系。对以上3者的含义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判断是否事实婚姻,还是其他。首先,要看同居1起的当事人双方或1方是否有配偶。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而同居生活在1起,是否以夫妻相待,周围的群众是否视其为夫妻。如果双方以夫妻相待,长期稳定的互尽夫妻义务,并为众人所认可,则是事实婚姻。 综上所述,我国如何认定事实婚姻的呢?认定为事实婚姻,要男女双方没有结婚,即是没有领过结婚证且男女双方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是以夫妻的关系1起共同的生活,且共同生活的时间是持续稳定的。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得到了其周围的人们的认可,认可他们是夫妻关系。 延伸阅读: 同居几年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吗? 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3、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的界定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的界定为1994年2月1日。 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报护是有时间界限的,如果是在94年以前(也就是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前)就存在的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是94年以后存在的事实婚姻就不受法律保护了,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纠纷时仅按同居关系处理。你们离婚后虽然仍1直共同生活,但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离婚后未复婚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如果你前夫同意复婚,在他同意的情况下,当然可以将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他拒绝这么做,在法律上也是他的个人财产。再次离婚时无法要求分割。以上是离婚后未复婚事实婚姻的解答 事实婚姻的特征如下: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第7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4十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1千05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