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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案例分析[职业高手进]



1、婚姻家庭法学案例分析[职业高手进]

何某与高某的父母是亲兄妹,因此何某与高某系我国婚姻法第7条【禁止结婚】规定的情形之1(1)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注释:旁系亲属(父亲的兄弟姐妹,父亲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父亲的兄弟姐妹的孙子女,父亲的兄弟姐妹的曾孙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兄弟姐妹的孙子女,母亲的兄弟姐妹,母亲的兄弟姐妹的孙子女,母亲的兄弟姐妹的曾孙子女) 因此,2人在隐瞒双方近亲关系的情况下,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该婚姻违反婚姻法的强制规定,属于无效婚姻。 依据婚姻法解释(1)第7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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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法案例分析与论文 急急急急急急

达永菊诉申朝俭拆毁其离婚时分得的房屋要求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达永菊。 被告:申朝俭。 1974年元月,达永菊与被告申朝俭之子申贵德结婚。婚后与公、婆共同生活5年,于1979年随夫申贵德到西宁申贵德单位共同生活。1988年9月,达永菊、申贵德、申朝俭商议,在原籍互助县红崖子沟乡小寨村办1个小卖部,由达永菊经营,以解决达永菊和女儿的生活。此后,由申朝俭以达永菊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银行贷款5999元。达永菊夫妇利用5999元贷款建房4间,购置了货物。建房中用了申朝俭家的杨树3棵,旧窗户两副。房建好后,达永菊开小卖部进行经营。1991年11月1日,申朝俭因向达永菊索要小卖部土地使用证,双方发生纠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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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1、孩子满3岁了,要根据双方的经济、家庭和大人的健康状况等条件进行判决抚养权。

2、俞某婚前购买的轿车属于他个人,因购买轿车产生的借款由他个人承担。

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社会工作(6)



4、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社会工作(6)

3、应对离婚率上升的对策 对绝大数离婚者而言,离婚无论在心理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都是1个难以忘怀的巨大创伤。有研究表明,离婚对于妻子和子女造成的创伤要超过丈夫。由于女性的社会地位普遍较男性的低,而离婚男子可以选择自己年轻的女子包括未婚的女子为妻子,而女性1般没有这个优势,故离婚女性想再婚就显得更为不易。对于子女来说,父母离婚使得家庭原本具有的社会化、情绪支持、物质照顾等社会职能大为削弱甚至丧失,即使父母后来再婚,也很难代替原有家庭的职能,从而之间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在我国,离婚率的迅速上升之间导致单亲家庭数量剧增,并引发了1系列的问题。 正如任何事情都有正、负功能1样,离婚不见得完全是1件坏事情。对于1些难以挽救的婚姻,与其双方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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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姻家庭案例分析

1 由王某与朱某共同居住属于他父母赠送给他1个人的,所以为王某的个人财产。 2 继承的房屋和50000元属于共同财产应该分割。 3 孩子1般由女方抚养。 法律依据: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娄淑杰情感、婚姻、两性、亲密关系案例分析(181-20



6、娄淑杰情感、婚姻、两性、亲密关系案例分析(181-20

1,感情投射——认为别人的好恶与自己相同,把他人的特征硬性的纳入自己既定的框框中,按照自己的思维方式加以理解;

2、认知缺乏客观性——对自己喜欢的人或事物越来越喜欢,越看优点越多,对自己不喜欢的人或事,越来越不喜欢,越看缺点越多。 赞扬吹捧 - 指责中伤 美化- 丑化 主观臆断 - 陷入偏见

1、人都有共同性,有很多的欲望和追求,把自己的想法和意愿投射到别人身上

2、相信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3、寻找平衡,投射在别人身上,减轻自己的心里不安

4、自我保护 换位思考,体谅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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