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案例题解答,请教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案例题解答



1、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案例题解答

1.6间房屋首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即1半归于张某。另外1半是王某的财产,由其第1顺序继承人即张某 王小甲(代位继承) 王乙各1/3,最后张某分得4间。 2.部分有效协议。因为协议损害了王小甲的权利,虽然李某为王小甲的监护人,但是除非为王小甲的利益不得处分属于王小甲的个人财产。所以李某无权同意。那么协议中属于王小甲的那部分不动产协议无效。 3.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7十3条规定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到期怠于履行的债务享有代位权,但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车祸损害赔偿金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因此不得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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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教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不可以, 婚姻法第3十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和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办法有很多,都是理论上的。 A、逼女方提出 B、证明女的对男的有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况。 C、直接去法院,装不知道女方怀孕了,以女方下落不明起诉。 D、证明孩子不是自己的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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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1、年逾70岁的张某,1纸诉状将自己的4个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告上法院,请求法官判决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承担自己的赡养费。经查:张某生育了两个女儿和1个儿子(即大儿子)。小女儿在其3岁时,被张某和前妻共同送给邻居王某夫妇收养;小儿子是张某与李某再婚时,李某带来的孩子(当时3岁),随母亲李某与张某共同生活在1起。 法庭审理时,大儿子拿出5年前自己与张某达成的协议:自己放弃继承张某的房屋,同时,不承担赡养张某的义务。因此,大儿子表示不愿意赡养父亲。小儿子认为自己是继子,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况且自己的生母早已去世,自己没有义务赡养继父。大女儿认为:自己已出嫁外村,也没有义务赡养父亲。小女儿更认为自己没有义务赡养生父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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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法,婚姻自由,他人无权干涉 2.遗产由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平等继承。小张未与老陈领取结婚证,则不享有继承权,其儿子和小陈享有平等继承权。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题



5、婚姻家庭与继承法题

1、

1、02年新婚姻法实施后就没有事实婚姻这1说了,所以首先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个问题。

2、杨某与管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且由于杨某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他们只是同居关系。

3、杨某的姐姐并没有与管某结婚的意愿,只是被杨某冒用姓名结婚,所以杨姐同管某是无效婚姻。

2、 法院应当判决杨姐同管某的婚姻无效,驳回杨某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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