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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助,婚姻继承法案例



1、紧急求助,婚姻继承法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 刘xx与宋x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x为养子,刘玉x为养女。刘杰x成年后娶妻韩梅x;生女刘x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x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xx结婚,生子宋宇x。1996年6月刘杰x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1996年8月刘xx到某公证处立遗嘱1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x继承,刘x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后因刘x甜生活作风刘xx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x继承。1996年11月,刘xx、刘玉x1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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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法,婚姻自由,他人无权干涉 2.遗产由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平等继承。小张未与老陈领取结婚证,则不享有继承权,其儿子和小陈享有平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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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案例题解答

1.6间房屋首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即1半归于张某。另外1半是王某的财产,由其第1顺序继承人即张某 王小甲(代位继承) 王乙各1/3,最后张某分得4间。 2.部分有效协议。因为协议损害了王小甲的权利,虽然李某为王小甲的监护人,但是除非为王小甲的利益不得处分属于王小甲的个人财产。所以李某无权同意。那么协议中属于王小甲的那部分不动产协议无效。 3.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7十3条规定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到期怠于履行的债务享有代位权,但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车祸损害赔偿金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因此不得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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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题

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1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1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1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1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1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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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姻家庭与继承法题

1、

1、02年新婚姻法实施后就没有事实婚姻这1说了,所以首先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个问题。

2、杨某与管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且由于杨某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他们只是同居关系。

3、杨某的姐姐并没有与管某结婚的意愿,只是被杨某冒用姓名结婚,所以杨姐同管某是无效婚姻。

2、 法院应当判决杨姐同管某的婚姻无效,驳回杨某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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