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内容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内容
1、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的4种违法行为之1。具体包括:重婚;有配偶这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例如:吸毒、赌博、通奸、卖淫等行为而至使婚姻破裂导致离婚的,或者实施了前述4种特定违法行为但并未导致离婚的都不属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
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是指配偶过错方因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从而离婚,基于此,无过错方受到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害,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上的损害是指,由于过错方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财产上的灭失或毁损。包括直接受到的损失和间接上受到的损失。人身损害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