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里有过错的第三者是否应当也作为赔偿主体?新婚姻法中第三者要赔偿无过错方吗?大概赔偿多少钱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里有过错的第3者是否应当也作为赔偿主体?


1、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里有过错的第3者是否应当也作为赔偿主体?



1、离婚中的损害赔偿如何提起《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项规定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者的保护和扶助。(1)由于1方的其他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是否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由于1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这里的过错行为仅指《婚姻法》第4十6条列举的4种行为,不属于《婚姻法》第4十6条的其他情形导致离婚的,如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等,不能产生离婚损害赔偿。(2)谁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错方,而且必须是合法婚


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无效婚姻、同居关系中的任何1方都无权根据此项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与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3)应当在何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为原告方,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在进行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即可以在起诉时提出,也可以开庭以后判决以前提出。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出诉讼。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方,1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2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2、可向第3者要求赔偿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十9条第1款规定,承担《婚姻姻法》第4十6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必须针对合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提出,不能向任何第3方提出损害赔偿。1些受害者认定是第3者插足导致了自己婚姻的破裂,要求第3者损害赔偿。然而,《婚姻法》本身没有规定实施破坏婚姻关系违法行为的第3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将第3人作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上就是对“离婚中的损害赔偿如何提起,可向第3者要求赔偿吗”问题的解答。离婚在现代社会越来越普遍,那么在离婚的过程中自然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对于这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我们建议您咨询 大律师网 从事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律师为您解疑答惑。



2、新婚姻法中第3者要赔偿无过错方吗?大概赔偿多少钱


夫妻1方有婚外情,无过错1方向第3者主张赔偿,在婚姻法中没有法律支持。如果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主张侵权责任(侵犯了婚姻幸福权),也许有可能得到支持。在主张权利时需要依法、通过合法程序提出主张,切不可采取非法手段,弄不好会涉嫌敲诈勒索或其它侵犯人身权的罪名。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十9条 承担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十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4十6条 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请问婚姻中第3者是否有法律责任?


你起诉第3者,恐怕立不了案,另外,也未必能够挽回你的婚姻.


还是考虑如何解决婚姻关系


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它所规定的过错方损害赔偿实质是1种离因损害赔偿,不能针对“第3者”。你要想起诉“第3者”,还必须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相互享有配偶权,在目前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仅限于有过错配偶1方的情况下,你是不能起诉“第3者”的。所以婚姻法规定了过错赔偿,目前来看你只能要求你的丈夫来履行自身的忠实义务,并可要求其赔偿。



4、婚姻中的第3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婚外情泛滥,导致许多家庭悲剧,产生了1系列涉及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和子女成长的社会问题。社会舆论将此归责于“第3者”。“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直接导致恶性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影响社会安定。也破坏了传统的1夫1妻制的家庭模式。破坏了婚姻和谐更不利于下1代的健康成长,离异家庭中的青少年犯罪比例不断攀高。本文从“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成因、认定“第3者”介入导致离婚如何取证和获得赔偿来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第3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等多角度作简要分析。1 、“第3者”的概念、特征和类型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人把通奸、姘居行为人和造成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人均称为第3者。笔者认为,行为人单有与人通奸、姘居的行为而缺少主观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要件,不能构成第3者。所谓第3者,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的1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双方各有配偶又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害了他人正常婚姻家庭,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1方的行为人。而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破坏,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1方,则叫“第3者”。特征:(1)介入的第3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具有主观上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且与之结婚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误解或受对方欺骗,无意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仅是1时冲动发生了性行为或者出于玩弄对方而通奸,则不构成第3者介入。(2)介入的第3者与对方要有客观上的越轨行为。所谓越轨行为,是指超越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男女之间的友谊所许可的道德标准或者精神文明界限的行为。在此,必须指出的是有的人,甚至有的人民法院在司法文书中惯以“关系暧昧”来表达第3者介入的客观行为,把乱搞两性关系等行为含混用“关系暧昧”而代之。笔者认为,法律用语必须是严谨、准确、规范的,而“暧昧”是指态度,用意含糊;不明白。行为不光明或男女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不可告人。其内涵、外延不够明确,用它作1个法律概念是不可取的,不应将其与第3者介入等同起来。(3)由于第3者介入而导致对方夫妻感情恶化,家庭关系破裂的后果。所谓夫妻感情恶化,是指夫妻之间相互冷淡、疏远、厌恶、闹打,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或男方不疼子惜妻,常打骂虐待对方,毫无夫妻之情,见面出言伤人,出手打人。所谓家庭关系破裂,是指基于夫妻感情恶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彻底破裂,没有感情,关系不融洽,见面相互避开。不理不睬,互不关心,甚至常打骂虐待,漠视子女利益。否则,夫妻不可能闹离婚,因而,也不可能出现第3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类型:(1)感情寄托型。有些夫妻婚前感情基础不好或是婚后不注意感情的培养,矛盾冲突不断,爱情逐渐消失,这时“第3者”介入就会发生。因此,发生外遇,夫妻双方都是有责任的。(2)面对压力寻求刺激和解脱型。有些人因为工作上不顺利,压力大,或当自己的婚姻生活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得平淡单调时,宁愿冒着家庭破裂的危险以婚外恋的刺激与兴奋来缓解内心的苦闷和抑郁。(3)自身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低下型。决定“第3者”介入是否发生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自身的道德观念及价值观念,特别是对配偶及家庭的责任感、义务感。1般而言,道德感及责任感越强的人,越不会发生“第3者”介入。而自身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低下道德感及责任感差的1部分人,越会发生“第3者”介入问题。
2、第3者插足婚姻家庭的危害性首先,妨害家庭,危害社会。婚姻家庭中的1夫1妻关系是法定的建立在情感之上的世界上最亲密的关系,1旦感情发生危机,移情别恋,转眼间它就会变成世界上最冷漠的关系。由于第3者插足,过错方配偶对另1方缺乏体贴、温情、关心和爱护,还有的采取过激行为酿成1系列严重的恶性刑事案件。其次,影响下1代的健康成长。家庭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特殊作用,是任何社会都无法否认的。有许多单亲家庭的孩子,在缺乏温暖、关爱和安全的家庭氛围中生活成长,最终导致孩子心理的扭曲和行为的放任自流,有的甚至滑入犯罪的深渊。另外,通奸、姘居现象还可能导致非婚生子女数量的增加,这不仅破坏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还影响到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由此可见,第3者插足引起的高离婚率正在侵蚀着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影响着下1代的健康成长,而且愈演愈烈,对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3、法律监管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意义消除第3者插足的社会危害性单靠道德约束难以奏效,法律监管势在必行,其意义如下:首先,有利于家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仍是社会的基础,是社会延续和稳定的发展的前提。对大多数已婚者而言,保护婚姻保护家庭的完整甚过保护其他个人利益。通过法律加重红杏出墙,沾花惹草的配偶1方的法律责任,警示他们管住自己,爱护自己的家庭,肩负起家庭的责任。其次,有利于第3者。实践中,那些打着爱情幌子插足他人婚姻中的第3者最终也是大多身受其害成为被抛弃者。所以,1旦法律得以出台,除了监管第3者泛滥挖人墙角,对第3者自身也是1种保护,至少能及时遏制更多尚未深入的第3者赶紧收心,保全自己。最后,有利于社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当第3者以群体蔓延时,便殃及到整个社会。社会道德风气被败坏,原有的伦理秩序被打乱,那整个社会就会动荡不安。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规范,双管齐下,追究第3者的法律责任,保护家庭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4、“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司法认定(1)正确认识“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是1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首先,从主体来看,“第3者”可能是有配偶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者,1定是合法配偶关系的人。介入恋爱或未婚同居者的性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3者。其次,从主观上,“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或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和1般的通奸,如果并不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不属于“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最后,客观后果,“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是实际实施了在上述目的支配下的两性关系。(2)精神恋爱不属于“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笔者认为要认定“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就必须是与有配偶的人发生性行为。1般的婚外恋,如果仅仅是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通常不应认定为“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3)“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笔者认为“第3者”介入的对象1定是合法的婚姻家庭。如果希望介入的是违法的婚姻关系,其对象不是合法的配偶,也是不能构成“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比如说,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发生两性关系,与1般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或同性恋者发生两性关系,都不能认定为“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4)“关系暧昧”1般不属于“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关系暧昧”确实是1种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但还未达到“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程度。因为“关系暧昧”本身处于1种当事人也无法说清楚的状况。审判实践中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发生过两性关系,认定为“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另外,对于1些模棱两可的证据,应认定为1般的“关系暧昧”,不能轻易以“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5)不希望结婚的通奸1般不属于“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通奸1般都是秘密的,不1定必然妨害他人家庭。特别是在通奸双方都不希望结为夫妻的情况下通奸,妨害家庭的可能性更小。所以,笔者认为不能1概把所有的通奸都作为“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6)“第3者”被骗或胁迫不属于“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无过错配偶控告,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配偶确实与他人姘居,最后还要调查清楚“第3者”是否明知故犯,还是受骗上当。如果第3人是受骗上当或胁迫,根本不知道与之同居者是有配偶的人,则不能以“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笔者认为在实际处理这种上当受骗的第3人时,应更多地制裁欺骗者。(7)如果离婚后继续与原配偶藕断丝连,并非以拆散他人新的合法配偶关系或与之重新结婚为目的而发生两性关系,是不构成“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只能以1般的通奸关系对待。不过,如果再婚后不是继续与原配偶藕断丝连,而是进1步发展到姘居,出现妻妾和睦相处或试图“鱼与熊掌兼得”,仍应以“第3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并予以必要的制裁。(8)“第3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认定“第3者”侵害配偶权,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第3者”对配偶权的侵害不仅表现为秘密的“情人”关系,像通奸、包2奶、1夜情等,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的重婚行为。首先这些行为都违反了保护配偶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这1点目前体现在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来说是违反了《婚姻法》第4条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次,这些违法行为的方式,必须有身体上的作为,具体表现为与有配偶者重婚、同居、通奸、1夜情等的事实已经存在,双方已经发生了性关系。没有这些行为,只有纯粹的“精神恋爱”、“网恋”,不得认作为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2、具备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事实,必须是使配偶权遭受了事实上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侵害了贞操利益,即侵害了夫妻之间应该互负忠实义务,配偶间的忠实义务主要体现在婚姻持续期间应该保持贞操,不得进行婚外性行为。任何第3人不得与配偶任何1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配偶权被侵害的事实具体表现为:通奸,包2奶,1夜情,重婚、同居等,必须是已经发生了性关系。
3、配偶权被侵害必须有因果关系。即受害方配偶权被侵害是由于“第3者”与配偶另1方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这1事实,由于这1事实的存在直接导致了配偶权被侵害。这个认定起来比较容易,只要有证据证明“第3者”与有配偶的1方有通奸等性行为,即可构成因果关系。
4、存在主观过错。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主体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如果“第3者”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其发生通奸等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事实上,有的配偶1方对外谎称自己未婚,以谈恋爱为名,骗“第3者”与其同居,重婚,通奸等,此种情况下,“第3者”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认定其为加害方。延伸阅读: 详解交强险与第3者责任险的区别 什么叫被保险人、保险人、第3者 丈夫有外遇,妻子是否可以向第3者索赔。



5、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3者要求赔偿


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3者要求赔偿受害者配偶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3者请求损失赔偿,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不过从侵权角度考虑,第3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关保护婚姻与家庭的规定,侵犯了受害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享有的配偶权利,并造成了实质性的财产和人身损害,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受害配偶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也已经有了这样的审判实例。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秦皇岛婚姻家庭律师。



6、新婚姻法中由第3者导致离婚,应该赔偿无过错方多少钱


法律明文规定受害方有权获取赔偿,但是具体获取多少赔偿需要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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