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
1、婚姻法司法解释3还有效吗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法律适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性文件。司法解释3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该司法解释于2011年12月21日生效,并于2017年4月13日做出了修改。 虽然司法解释3已经被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取代,但在其实施前,司法解释3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其中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可以作为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具有立法效力,只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补充说明。如果您需要咨询司法解释3中的具体问题,请向相关法律机构或专业律师咨询。
2、婚姻法司法解释3还有效吗
【法律分析】 无效。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4十6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1方对另1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1千04十7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 第1千04十8条 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1千04十9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1千05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1千05十1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3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3)》第9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婚姻法司法解释(3):拒绝亲子鉴定将承担败诉后果
法律分析:拒绝亲子鉴定将承担败诉后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2条的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1方或请求确认亲子关系1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1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7十3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5、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有什么有利之处?
第7条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3第7条,对于父辈来说是公平的,人性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