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是什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是什么



1、《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是什么

第3款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以及债务如何承担,特别是在第3人知道的约定的,由相对方承担,不知道的,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找任意1方或双方,相关规定如下:《婚姻法》第十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



2、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

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财产分配各自所有,这个约定要怎么办



3、《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财产分配各自所有,这个约定要怎么办

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1方对外负债,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负债方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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