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配偶身份权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
1、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配偶身份权包括哪些内容?( )
AD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配偶身份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1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对子女姓氏的确定有重要意义。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是法律上就未成年人姓名权中的命名权所作的规定,意在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有人身自由权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3)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所谓婚姻住所,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和生活的场所。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1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家庭职能的1项重要内容。婚姻家庭担负人口再生产的重要任务,因此,我国《婚姻法》既通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间接作用于生育关系,也直接调整生育关系。《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选项AD为正确选项。
2、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
参考答案:义务 。
3、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内容的规定。
【答案要点】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1)夫妻的姓名权。《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1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评注】应熟记并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间人身关系具体内容的规定。
4、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6条的“离婚时”如何正确理解,离婚后起诉行不行?
第十6条的规定是: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1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这个条文,意在灵活处理婚内共同财产,并准确界分债务承担状况。按照这个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第3人知道这1借款协议的,主张债权时,就不能要求对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这就有效保护了夫妻其中并不参与经营活动的1方的利益不受牵连。
5、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16条
第十6条的规定是: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1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这个条文,意在灵活处理婚内共同财产,并准确界分债务承担状况。按照这个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第3人知道这1借款协议的,主张债权时,就不能要求对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这就有效保护了夫妻其中并不参与经营活动的1方的利益不受牵连。
6、婚姻法中继父母与子女关系,
继子女通常是指夫或妻1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子女母亲或者父亲再婚的配偶。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1方死亡,另1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在通常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范围,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或者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才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在现实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主要有3种类型:1种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指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独立生活,或者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是由其生父母抚养,继父母没有尽抚养的义务,继子女也没有对继父母尽到赡养的义务。2是形成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同意,正式办理了收养手续,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随着收养关系的确立,该子女与其共同的生父或生母之间的关系仍为直系血亲,而与不在1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1方的父母子女关系随之消灭。3是形成双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1方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者全部抚养义务;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承担了赡养义务,形成了赡养关系。这些继子女和继父母实际上形成了收养和继养双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关于继子女的问题,国外大多数国家都鼓励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并通过这种转化来调整继子女和继父母的法律关系。 我国法律对继子女权利1直给予了足够的重视。1950年,我国婚姻法第十6条曾规定,夫对于妻所抚养的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所抚养的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和歧视。该条虽然没有使用"继子女"的概念,但在立法中第1次确定继子女的法律地位。1980年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继父母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中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法律中有关继父母继子女的规定是行之有效的,所以,这次修改婚姻法时没有对1980年婚姻法中有关继父母和继子女的规定作出改动。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款主要是指继父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即产生类似于拟制血亲关系的情况。但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又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有所不同,它不以解除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前提。根据本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继父母不仅要保证继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证继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未成年的继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3)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2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1985年《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同时该意见还对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或养子女作出了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4)继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继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继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能否解除?婚姻法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1般是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的:首先,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其次,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与继父母的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对于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仍有义务承担其生活费用。某法院曾处理过1起要求解除继母子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之父1978年结婚,当时被告仅5岁,即随其父与原告共同生活,但被告结婚后经常辱骂、殴打原告,致使双方关系恶化。原告在与被告之父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继子女关系,并要求被告偿付为其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基于原被告双方已形成抚养事实,他们之间既存在姻亲关系,也存在抚养关系,被告和原告之间已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