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申请人有哪些,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
1、无效婚姻的申请人有哪些
法律分析:无效婚姻申请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5十1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第9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2、婚姻无效的4种情形
1、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史婚检是登记结婚前的1道程序,有些人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会影响后代,传染给配偶的这些疾病,如果婚前隐瞒,那么这类结婚可以判定为无效婚姻。
2、重婚情况中国是1夫1妻制的,但是有些人不满足,想感受娶多个老婆的“快乐”,所以再娶了1个老婆之后,再次登记结婚的,就构成了重婚罪,还有些是结婚后,想离婚,但是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就想着和又1任老婆结婚的,这种也属于重婚,严重者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毕竟结婚岂是儿戏。
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国家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女性20岁,男性22岁方能结婚,但是农村却经常出现年龄还没到就结婚的孩子,1方面农村的教育比较落后,目光比较短浅,1旦孩子怀孕了,立马就让结婚了,但是这种情况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
4、近亲结婚古代结婚,大多都是近亲结婚,但是科学社会的现在指出近亲不可结婚,在婚姻法里也有规定: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不允许结婚的,但是仍然有些真爱挡不住的,在1些家庭仍然存在这种情况,而这种情况就属于无效婚姻了。扩展资料: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适用中国法;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国家的法律,而这里的中国法,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且是说要看涉外婚姻1方在哪里诉讼,如果是在中国诉讼,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外国诉讼,就适用该外国的相关婚姻实体法律。而我们所说的涉外无效婚姻,所以可能还得涉及到婚姻的确认问题。1般来说婚姻是否有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1般认定其合法性。当然,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具体的认证会有1定的程序,如何过认证合法,会被中国法律认为有效、合法的,予以承认。参考资料来源:。
3、无效婚姻婚姻无效由谁宣告
法律分析:无效婚姻婚姻无效宣告的主体: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第9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婚姻。 《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3)有关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5、新加坡无效婚姻怎么判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法律中常见的婚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欠缺当事人的结婚合意,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不具备结婚的法定方式,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起诉婚姻无效,应当收集婚姻无效的证据,在无效情形仍存在时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为原告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5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6、我国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有什么意义呢?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增设了无效婚姻方面的规定,对改革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1.保障合法婚姻成立。 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合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这是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 2.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 司法实践表明, 违法婚姻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非常大。在某些无效婚姻中,女方往往是受害更大。婚姻无效的规定,可以使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恢复原状,这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特别是女方的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3.有利于制裁婚姻违法行为。 确认婚姻无效, 即从法律上否定违法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无效,本身并不是1种制裁手段,但是,这种法律上的判断却为对违法婚姻责任主体适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