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子女抚养权怎么处理,无效婚姻子女抚养问题怎么办?

无效婚姻的子女抚养权怎么处理


1、无效婚姻的子女抚养权怎么处理


有时候“夫妻”在1起多年,甚至都生下了子女之后才知道原来这段婚姻在法律上面是无效的,此时依法解除了无效婚姻之后,就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作出处理。那到底无效婚姻的子女抚养权该怎么处理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1、无效婚姻的子女抚养权怎么处理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男女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生儿育女的事实,随之而来的是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从基本的法学理论看,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看,许多国家都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1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2十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于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在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合法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1样。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婚姻关系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方抚养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等。
2、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配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对如何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原则,存在着不同的看法。1种意见认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是违法婚姻,在解除其违法婚姻关系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应当与解除合法婚姻关系时处理财产的原则有所区别。处理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原则应当是:(1)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对待。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被解除时,当事人1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2)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3)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即使婚姻被认定为无效了,但此时在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是适用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也就是说,父母婚姻关系的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至于无效婚姻的子女抚养权,1般先由父母协商处理,无法协商1致的,再有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中的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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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效婚姻子女抚养问题怎么办?


无效婚姻子女抚养问题怎么办?


人民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后,应就双方子女、财产问题1并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首先会主持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双方达成1致意见的,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后生效。不能达成1致意见的,依法作出判决。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可以比照离婚的方式处理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1方抚养子女的,另1方享有探望权。对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起诉,也可以在以后就子女抚养权问题另案起诉。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竞属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对此未予明确,仅笼统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毋子女的规定。”被宜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也有人认为,对于婚姻的无效或被撤销,子女是无辜的,父母的婚姻对错不应累及子女,因此,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保障他们的基本民事权利,参考有关国家及地区立法例,当事人所生子女应视同婚生子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不能及于子女,子女在受胎或者出生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未被宜告无效,在解释上应认为是婚生子女,如此才符合婚生子女的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有关于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做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溯及自婚姻成立之日起无效,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不得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是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以有效婚姻当事人特定的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没有这样的身份关系,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不能按夫妻财产制处理。无效婚姻在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推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主张归个人所有的,应承担证明责任,如有证据证明为其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按民法通则有关1般共有。财产的规定合理分割,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这里所谓的“无过错方”是指本人不具有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且善意相信登记成立的婚姻有效的1方。这体现了对善意当事人财产利益的保护。根据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无效婚姻子女抚养问题怎么办?所以,男女双方在确定关系之后,1定要确认自己的婚姻是不是有效,及时去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在孩子出生之后,也要及时对孩子的相关问题进行商议,以保证孩子的将来有1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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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子女有何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确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效婚姻或被撤销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在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其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父母子女之间存在天然的血缘联系,因此,《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具体包括:


(1)父母对该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


(3)父母与该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此外,在监护、代理、收养等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事项中,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在无效婚姻当事人终止同居关系时,有关子女的扶养归属、扶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样对保护无效婚姻中的子女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4、认定无效婚姻与子女抚养不能合并审理


【案情】


原告向某丽之父向某居与被告张某朋之母向某银系亲兄妹,原、被告经父母撮合,于1995年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11月1日生育1女,取名张某娟;2004年12月21日生育1子,取名张某兵。2014年4月原告向某丽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提出了子女抚养和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分歧】


对于认定无效婚姻案件与因无效婚姻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争议能否合并审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1种意见认为,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就导致因婚姻无效而产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民事权益争议,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对于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与因婚姻无效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争议可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能合并审理。


第2种意见认为,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属于非诉案件,1审终审,不适用调解,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因婚姻无效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争议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调解和上诉,故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和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不能合并审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2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用的是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即只有经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宣告,婚姻才可归于无效并产生公示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现行婚姻法颁布实施之后下发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婚姻法解释1》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1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1种是无效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已达成协议,只是因为法律规定要走完宣告无效的法定程序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另1种是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同时,也诉请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第2种情况实际上是两个诉求,1个是要求确认婚姻无效,1个是要求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事谊;本案即是该种情况。尽管两个诉请的原、被告重叠,1般情况下受诉法院对两个诉请也均具有管辖权,但若确认婚姻效力的诉讼适用特别程序的话,就存在两个诉讼不能以同1诉讼程序进行的问题。为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处理民事权益争议与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即对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比照特别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1审终审,先行裁决。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则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这样既可以解决好无效婚姻诉讼不适用调解,对其判决也不能上诉,又可以解决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即可调解,对其判决也可上诉所引发的同1判决不同判项在调解问题和判决效力上的冲突。


(作者单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5、婚姻无效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子女变成非婚生子女咯,但是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并没影响,父母还是1样的抚养义务,父母老了小孩1样有赡养义务。



6、如果婚姻宣告无效后子女怎么办


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可以比照离婚的方式处理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1方抚养子女的,另1方享有探望权。对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起诉,也可以在以后就子女抚养权问题另案起诉。


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竞属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对此未予明确,仅笼统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毋子女的规定。”


被宜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也有人认为,对于婚姻的无效或被撤销,子女是无辜的,父母的婚姻对错不应累及子女,因此,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保障他们的基本民事权利,参考有关国家及地区立法例,当事人所生子女应视同婚生子女。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不能及于子女,子女在受胎或者出生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未被宜告无效,在解释上应认为是婚生子女,如此才符合婚生子女的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有关于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做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溯及自婚姻成立之日起无效,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不得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是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以有效婚姻当事人特定的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没有这样的身份关系,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不能按夫妻财产制处理。


无效婚姻在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推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主张归个人所有的,应承担证明责任,如有证据证明为其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按民法通则有关1般共有。


财产的规定合理分割,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这里所谓的“无过错方”是指本人不具有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且善意相信登记成立的婚姻有效的1方。这体现了对善意当事人财产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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