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93年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具体意见那个算数,怎么看待和应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2


1、婚姻法司法解释2




2、婚姻法司法解释1和93年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具体意见那个算数,怎么看待和应用?


9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只要不和婚姻法司法解释(1)矛盾的,就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如果矛盾,就是用婚姻法司法解释(1)。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有以下规定:第1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1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第2条夫妻1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条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赌债属于第3条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如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1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 ,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1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1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 有赡养义务 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1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法律客观:


最高院关于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的理解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第1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1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2条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条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4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州败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我国民事法律,以法无溯及力为原则,以有溯及力为例外。何为法律的溯及力,为什么要规定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呢。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项和行为是否适用,若适用就具有溯及力,若不适用,则该法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1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让人现在行使的行为预知到后面法律会产生的后果,这是不可能的事。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民事法律1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中国的民事法律也采取了该项原则。我国的《立法法》第8灶迹耐十4条的规定就是该原则的体现,该规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隐春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如果某项民事法律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者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规定。综上,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对于该解释施行以前已立案但未审结的案件,不能适用,且之前已审结的案件,也只能适用之前的法律及解释,不能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对于施行以后新受理的案件,才能适用该解释规定处理。



4、民法典中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5、如何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清偿的规定


在夫妻离婚纠纷中,除了对孩子、房子、票子的争夺战之外,大家都不想要的,避之唯恐不及就是债务了。在涉及到离婚夫妻债务的问题时,不少人经常会问:婚姻法夫妻债务的相关规定,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本文就婚姻法中夫妻债务的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为您简单做1分析。



1、 《婚姻法》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条是对夫妻债务如何分割,如何偿还的规定,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可以先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由谁来偿还债务。协商不了的,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判决。



2、《婚姻法司法解释(2)》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就1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此项是说,对于婚前的个人债务,夫妻另1方没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对于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生活的,且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可以向法院出示证据索要债权。



3、《婚姻法司法解释(2)》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此项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借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但是如果夫妻1方有证据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后,是借债人自己消费的,则属于个人债务,债权人没有权利要求配偶偿还。



4、《婚姻法司法解释(2)》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1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1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此时,不管是夫妻双方协商将债务分割还是经过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债务,不管夫妻债务如何分配,作为债权人是有权利要求任何1方进行偿还的。对于不属于自己的债务的且偿还的,夫妻双方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偿还债务的1方可以向对方要求偿还已经偿还的债务。可能有的朋友会觉得多此1举,可是债权人可不会觉得此项多余。



5、《婚姻法司法解释(2)》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夫或妻1方死亡的,生存1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夫妻1方死亡的,另1方可能会继承其所有的遗产,所以,连带着债务也需要继承并偿还。不少朋友会问:放弃遗产是不是也可以放弃债务?答案是:不可以。夫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说,只要有可以执行的人,都是可以要求偿还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1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1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该条是对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以此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婚前1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项规定是对婚前借款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列举。对于婚前借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生活居住的,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1人要求偿还。


以上即是婚姻法夫妻债务的规定,关于婚姻法中夫妻债务的规定的详细内容。对于没有看懂的,又觉得符合您的情况的,可以电话咨询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确定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以此决定由谁来还。



6、婚姻法司法解释1和93年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具体意见那个算数,怎么看待和应用?


9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只要不和婚姻法司法解释(1)矛盾的,就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如果矛盾,就是用婚姻法司法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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