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实用于我们这种情况吗?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是什么
1、请问新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实用于我们这种情况吗?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7条的规定,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简单的说就是,1方父母出资,房产证上写谁房子就是谁的。根据LZ的情况,虽然你老公的父母出资购买,但房产证上是你和你老公两个人的名字,所以不能认定为他父母对他1方的赠予,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是什么
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给最佳答案,给好评。
3、新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
新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7条第(4)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1方,另1方无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1方个人所有。
4、《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是什么?
你好,第十8条的第3款是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