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该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涉外婚姻离婚诉讼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1、涉外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该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
1. 夫妻双方均为留学生,他们要求在国内离婚的,应由国内原地人民法院管辖。2.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离婚的,应由国内1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 中国公民同在华的外国人要求离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不在国内,应由国内1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 出国人员同国内1方离婚的,应由国内1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应由出国前1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1方为华侨,另1方为外籍华人,如果原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可以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如果他们是在外国办理的结婚登记或举行的结婚仪式,现已回国定居的,可以向被告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6、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1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延伸阅读: 离婚诉讼的十大误区 结婚前男方买的房子,现在离婚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新婚姻法下的离婚条件。
2、涉外婚姻离婚诉讼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的离婚方式也是有两种,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当中,当事人就需要考虑具体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涉外婚姻离婚诉讼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根据这些规定,案件,只要1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具体总结如下:
1、中国公民1方居住在国外,1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1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1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1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1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1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1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8、夫妻双方均为留学生,他们要求在国内离婚的,应由国内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9、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离婚的,应由国内1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
0、中国公民同在华的外国人要求离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不在国内,应由国内1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
1、出国人员同国内1方离婚的,应由国内1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应由出国前1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
2、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1方为华侨,另1方为外籍华人,如果原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可以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他们是在外国办理的结婚登记或举行的结婚仪式,现已回国定居的,可以向被告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这里说的涉外离婚是包括了婚姻1方当事人为港澳台同胞的情况,具体该向哪里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作出判断。延伸阅读: 离婚诉讼的十大误区 离婚诉讼程序怎么走 离婚诉讼费。
3、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的离婚方式也是有两种,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当中,当事人就需要考虑具体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涉外婚姻离婚诉讼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根据这些规定,案件,只要1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具体总结如下:
1、中国公民1方居住在国外,1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1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1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1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1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1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1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8、夫妻双方均为留学生,他们要求在国内离婚的,应由国内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9、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离婚的,应由国内1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
0、中国公民同在华的外国人要求离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不在国内,应由国内1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
1、出国人员同国内1方离婚的,应由国内1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应由出国前1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
2、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1方为华侨,另1方为外籍华人,如果原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可以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他们是在外国办理的结婚登记或举行的结婚仪式,现已回国定居的,可以向被告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这里说的涉外离婚是包括了婚姻1方当事人为港澳台同胞的情况,具体该向哪里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作出判断。如果您还想进1步了解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我们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耐心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延伸阅读: 涉外离婚条件有哪些,程序是怎样的? 涉外离婚后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涉外离婚的途径有哪些,管辖原则是什么?
4、涉港离婚在法院需要哪些手续
1、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1)内地关于涉港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1、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第23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涉外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这两条规定说明了涉港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4月14日(84)法民字第3号《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港澳同胞……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以上规定表明,香港居民回内地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内地人民法院可以立案受理。 综上所述,内地法院对涉港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包括: (1)起诉时被告住所地或居住地在内地; (2)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在内地; (3)婚姻缔结地在内地。 (2)香港对涉两地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规定
1、被告在香港的出现(presence of the defendant in hk);
2、协议管辖(submission);如果原告与被告双方协议选择香港法院管辖,或者虽无明示协议,但被告自愿出庭,且出庭并非仅仅为了提管辖权异议,则香港法院有管辖权。但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对人诉讼,在离婚、申请婚姻无效、就外国土地产权有争议等纠纷中不予适用。
3、长臂管辖(extended jurisdiction ),只要原告能够举证证明符合《香港高等法院条例》(ruleof high court)order 11规定的条件,香港法院即可对在香港境外被告实施域外管辖。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3条的规定,对离婚申请,在有下列情况之1时,香港地方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 (1)在提出离婚申请之日,婚姻双方均定居在香港; (2)女方提出离婚的,提出离婚申请之日她须定居在香港,并在此日之前3年内经常居住在香港;或女方必须属于被丈夫遗弃或者丈夫被依法递解出境,而丈夫在遗弃妻子或被递解出境前市定居在香港的; (3)在提出离婚申请之日,婚姻关系的任何1方是与香港存在实际关系的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被告在香港的出现、离婚时住所或经常居所在香港、婚姻双方任何1方与香港有实际联系等,均可构成香港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同时,在确定涉及两地的离婚案件管辖权时,法官具有1定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