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及管辖具体是怎样的

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及管辖



1、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及管辖

导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1是协议离婚,2是诉讼离婚。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1方要求离婚,1般最好是通过我国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下面找法网婚姻法编辑介绍下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及管辖的内容。   

1、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按此规定,在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上,我国适用法院地法原则。无论离婚的程序、及离婚的实体条件,均以法院地法律为准据法。具体来说,凡是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中国公民为1方、外国人为另1方的离婚案件,适用我国的法律,即在程序法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实体法上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实体上,是否达到离婚的条件,以及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上,也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另外《住所与婚姻诉讼法》第5款又规定,在因同1婚姻而发生的离婚、别居或无效婚姻案件结案之前,原告补充诉讼请求或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或者被告提出反诉,英国法院对此有管辖权,只要英国法院对原来的诉讼有管辖权且诉讼尚未结束,而不管该条对管辖权的规定如何。   

2、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   

1、管辖的1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1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十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管辖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1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1方居住在国外,1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1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1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1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以上是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及管辖的介绍。总的来说,涉外诉讼离婚案件的主体1方是中国公司,另1方是外国公民的,适用我国的法律;对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及管辖具体是怎样的



2、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及管辖具体是怎样的

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及管辖具体是怎样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1是协议离婚,2是诉讼离婚。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1方要求离婚,1般最好是通过我国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下面婚姻法编辑介绍下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及管辖的内容。

1、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按此规定,在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上,我国适用法院地法原则。无论离婚的程序、及离婚的实体条件,均以法院地法律为准据法。具体来说,凡是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中国公民为1方、外国人为另1方的离婚案件,适用我国的法律,即在程序法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实体法上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实体上,是否达到离婚的条件,以及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上,也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另外《住所与婚姻诉讼法》第5款又规定,在因同1婚姻而发生的离婚、别居或无效婚姻案件结案之前,原告补充诉讼请求或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或者被告提出反诉,英国法院对此有管辖权,只要英国法院对原来的诉讼有管辖权且诉讼尚未结束,而不管该条对管辖权的规定如何。

2、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

1、管辖的1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1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十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管辖的特殊原则:(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1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中国公民1方居住在国外,1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1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1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1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以上是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及管辖的介绍。总的来说,涉外诉讼离婚案件的主体1方是中国公司,另1方是外国公民的,适用我国的法律;对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延伸阅读: 涉外诉讼离婚 涉外诉讼离婚管辖问题 涉外诉讼离婚指的是什么。

各国对涉外离婚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3、各国对涉外离婚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离婚(divorce)是对已经存在的合法婚姻的否定,也就是解除男女双方由结婚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目前,除极少数实行天主教教会法和受天主教会影响的国家,如巴西、阿根廷、马耳他等国家外,大都承认离婚制度;但各国的离婚法律,杂然多样。综观世界承认离婚的各国离婚制度,大致可分为:许可离婚主义与禁止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与限制离婚主义;协议离婚主义与裁判离婚主义3类。同样由于各国司法权独立,涉外离婚关系到国家的公共秩序和国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各国对离婚案件的管辖非常重视。综观世界各国对离婚管辖权的规定,存在着3种立法主张:(1)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如英、美、瑞典等国家。1.英国之规定英国的1973年《住所与婚姻诉讼法》第5条规定:英格兰法院有权受理离婚诉讼或司法别居诉讼,只要(而且只有当)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任1方。(a)在诉讼开始之日的住所在英格兰或(b)到诉讼开始之日止在英格兰惯常居住满1年。关于英国以当事人住所地为依据进行管辖的诉讼原则,系在1895年,由Le.Mesurier.lemesurier1案所确定。依该判例,起诉时丈夫之住所地的法院,也就是说,起诉时,丈夫住所地在英国,英国法院也就对外国人也享有管辖权;如果丈夫的住所地也不在英国,则英国法院即使对英国籍的夫妻也没有离婚诉讼的管辖权。英格兰法规定:"婚姻期间妻子的住所与她丈夫的住所相同。"这些规定也就是所为的"住所从夫"原则。这就意味着除非诉讼开始时丈夫住所在英格兰,否则法院就无法应女方的诉讼请求而作出离婚判决。鉴于上述情况,英国在《1937年婚姻诉讼案件法》与《1973年婚姻诉讼案件法》作了以下新的规定。对以下各项情形,英国法院有管辖权。(1)夫遗弃妻或被英国递解出境时,虽其现在住所不在英国,妻仍得向英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唯必须夫在遗弃妻或递解出境前,住所系设在英国。(2)妻现居于英国且在提起离婚诉讼前3年均居住在英国,则夫之住所纵不在英国,妻可以在英国提起离婚之诉。(3)当事人婚姻经其共同住所地之外国法院裁判无效,女方恢复未婚之状态时,如英国法院仍认其婚姻有效时,妻可以在英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4)夫失踪前之住所如在英国,则法院即说其住所继续在英国,盖同于1般被告未应诉之案件,住所之变更,由主张变更之当事人负责,否则即视现在住所继续存在。另外《住所与婚姻诉讼法》第5款又规定,在因同1婚姻而发生的离婚、别居或无效婚姻案件结案之前,原告补充诉讼请求或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或者被告提出反诉,英国法院对此有管辖权,只要英国法院对原来的诉讼有管辖权且诉讼尚未结束,而不管该条对管辖权的规定如何。

2、美国之规定1977年的《美国冲突法重述》第70条至第73条之规定:配偶双方的住所均在其境内的州,有权就配偶双方的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第70条)配偶1方的住所地州有权就配偶双方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第71条)配偶任何1方在其领土上均无住所的州与配偶1方有联系,如该州基于此种联系解除双方婚姻是合理的,该州即有权对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第72条)。

怎样办理涉外婚姻?管辖范围是什么?



4、怎样办理涉外婚姻?管辖范围是什么?

核心内容:涉外婚姻的数目在迅猛增长。中国政法大学妇女研究专家巫昌帧把这个数目的增多,理解为社会观念的宽松,数目增多很正常,“婚姻变化,是社会的缩影”。涉外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找法网编辑为您介绍怎样办理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手续,我国法律对于复杂而特殊的涉外婚姻管辖范围题作了哪些规定。   

1、办理涉外结婚的程序   

1、申请结婚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1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此外,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3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2、涉外结婚登记程序   l、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所在省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3、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各填写1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1栏签名或按指印。   

5、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6、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7、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2、办理涉外离婚的程序   

1、涉外协议离婚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a、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b、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本人身份证;   4.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注意: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意见。   

2、涉外离婚程序   

1、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1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3、我国法律对涉外婚姻的管辖范围的规定   (1)1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2)特殊规定   由于风俗习惯不同,各国对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这就决定了涉外婚姻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因此,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于法院的管辖权也作出了1些特殊的规定: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1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国公民1方居住在国外,1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1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1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1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由于我国大陆与港台等地区的法律不同,在具体的离婚案件的管辖上,也具有1定的差别,具体情况还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婚姻法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涉外无效婚姻有哪些?有几种形式?   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是怎么计算的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知识。

涉外离婚管辖



5、涉外离婚管辖

离婚(divorce)是对已经存在的合法婚姻的否定,也就是解除男女双方由结婚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目前,除极少数实行天主教教会法和受天主教会影响的国家,如巴西、阿根廷、马耳他等国家外,大都承认离婚制度;但各国的离婚法律,杂然多样。综观世界承认离婚的各国离婚制度,大致可分为:许可离婚主义与禁止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与限制离婚主义;协议离婚主义与裁判离婚主义3类。同样由于各国司法权独立,涉外离婚关系到国家的公共秩序和国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各国对离婚案件的管辖非常重视。 综观世界各国对离婚管辖权的规定,存在着3种立法主张: (1)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如英、美、瑞典等国家。 1.英国之规定 英国的1973年《住所与婚姻诉讼法》第5条规定: 英格兰法院有权受理离婚诉讼或司法别居诉讼,只要(而且只有当)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任1方。 (a)在诉讼开始之日的住所在英格兰或 (b)到诉讼开始之日止在英格兰惯常居住满1年。 关于英国以当事人住所地为依据进行管辖的诉讼原则,系在1895年,由Le.Mesurier.lemesurier1案所确定。依该判例,起诉时丈夫之住所地的法院,也就是说,起诉时,丈夫住所地在英国,英国法院也就对外国人也享有管辖权;如果丈夫的住所地也不在英国,则英国法院即使对英国籍的夫妻也没有离婚诉讼的管辖权。 英格兰法规定:"婚姻期间妻子的住所与她丈夫的住所相同。"这些规定也就是所为的"住所从夫"原则。这就意味着除非诉讼开始时丈夫住所在英格兰,否则法院就无法应女方的诉讼请求而作出离婚判决。鉴于上述情况,英国在《1937年婚姻诉讼案件法》与《1973年婚姻诉讼案件法》作了以下新的规定。对以下各项情形,英国法院有管辖权。 (1)夫遗弃妻或被英国递解出境时,虽其现在住所不在英国,妻仍得向英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唯必须夫在遗弃妻或递解出境前,住所系设在英国。 (2)妻现居于英国且在提起离婚诉讼前3年均居住在英国,则夫之住所纵不在英国,妻可以在英国提起离婚之诉。 (3)当事人婚姻经其共同住所地之外国法院裁判无效,女方恢复未婚之状态时,如英国法院仍认其婚姻有效时,妻可以在英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4)夫失踪前之住所如在英国,则法院即说其住所继续在英国,盖同于1般被告未应诉之案件,住所之变更,由主张变更之当事人负责,否则即视现在住所继续存在。 另外《住所与婚姻诉讼法》第5款又规定,在因同1婚姻而发生的离婚、别居或无效婚姻案件结案之前,原告补充诉讼请求或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或者被告提出反诉,英国法院对此有管辖权,只要英国法院对原来的诉讼有管辖权且诉讼尚未结束,而不管该条对管辖权的规定如何。

2、美国之规定 1977年的《美国冲突法重述》第70条至第73条之规定: 配偶双方的住所均在其境内的州,有权就配偶双方的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第70条) 配偶1方的住所地州有权就配偶双方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第71条) 配偶任何1方在其领土上均无住所的州与配偶1方有联系,如该州基于此种联系解除双方婚姻是合理的,该州即有权对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第72条) 上述3条规定可以作以下的规定:

1、夫妻双方均有住所的州;

2、夫妻1方住所的州;

3、夫妻双方在其领土均无住所的州,但与该州"有联系"且依此联系的解除双方婚姻是合理的。 据温特劳布在《冲突法评论》1书中指出,自1942年Williams诉North Carolina1案以后,美国即确立了离婚诉讼的原告人于诉讼提出时没有住所的州享有管辖权的原则,而且只要该原告人1方的住所在该州即可,即使结婚未在该州举行,且双方从未以夫妻身份生活在该州,作为离婚原因的事实也未发生在该州,配偶他方亦未出庭应诉,且无其他对未出庭1方有行使对人管辖权(personam jurlsdiction)的根据,都不妨碍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只要给未出庭1方合法送达了传票且向他提供了出庭应诉的机会)。 美国各州司法权独立,从19世纪起,各州相互承认女方可以单独设立住所,这是与英国的"住所从夫"规定有迥然不同的区别。 各州对"住所"的发生时间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内华达州与阿拉斯加州规定,只要夫妻在该州境内居住满6个星期,视为在该州有"居所",该州法院对离婚案件即享有管辖权。 美国是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判例是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较著名的Williamsv.north Carolina等案件中,可以说是对美国离婚管辖权作了如下的补充。 第

1、非当事人住所地法院所作出的离婚判决,对未出庭也不属于该法院管辖权下之缺席配偶无拘束力。此原则可防止配偶之1方,于非住所地法院获得有效的片面离婚判决。 第

2、请求离婚配偶的住所地法院所为离婚判决有效,且此判决应受他州法院之承认。 第

3、倘若缺席配偶因出庭(诉讼代理人代理亦可)、提出答辩状等参加离婚诉讼程序时,则离婚判决有拘束力亦有效,必须为他州法院所承认。 第

4、离婚管辖权与基于婚姻而生扶养义务管辖权不同。婚姻当事人任何1方之住所地法院有离婚管辖权,其他州基于充分信任的条款,即不得再认为被为夫妻。 同样,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法规》第59条规定,下列法院对离婚和合法分居的诉讼有管辖权: (1)被告人住所地的瑞士法院;。

涉外婚姻注意事项有哪些



6、涉外婚姻注意事项有哪些

涉外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在涉外婚姻中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而在办理涉外婚姻的过程中也有1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涉外婚姻问题比较复杂,由于各国的风俗不同,各国对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也不同。因此,有意与外国人缔结婚姻的人,应该熟悉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并注意下面1些问题:

1、熟悉有关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或者双方虽然是同1国籍,但结婚或离婚地在外国,这时就需要了解所在国国家的法律,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破坏婚姻”(即在1国是合法婚姻或合法离婚,在另1国则属于非法婚姻或尚未离婚)。

2、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各国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由于法律的有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当事人只要适当地改变行为地点或诉讼地点,所适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对自己最有利。1种作法是选择行为地,即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国家缔结婚姻或提出离婚。另1种作法是选择法院地,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婚姻时,1般就要通过法院来解决。由于各国的国际私法各有不同(例如有的国家规定离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有的则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所适用的实体法有异,其结果也存在差别,因此,在当事人了解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后,完全可以选择理想的法院地提起涉外婚姻诉讼,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实现 。当然,无论以何种方式选择法律,都要1秉善意,以免使其行为无效。

3、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当1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需要在另1国执行(如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的分割等),当事人事先就应当考虑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事出有因后能否承认和执行。否则,再好的判决也是1纸空文。各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包括裁定),条件不尽1致。从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定来看,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是:作出判决的法院依其本国法有管辖权、作出判决的法院是依本国国际私法选定准据的、判决已经生效、被诉方得到合法传唤以及判决的执行无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涉外婚姻的办理与国内婚姻是存在1些不同的,因此涉外婚姻的当事人1定要了解1些注意事项,这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如果你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涉外婚姻的话,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来帮助你。 延伸阅读: 涉外结婚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涉外结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涉外结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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