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财产的案例分析,婚姻法案例分析
1、夫妻约定财产的案例分析
——夫妻财产约定显失公平,为何仍有效1998年李某打算用其夫妻共同所有的积蓄去办工厂,因其夫害怕亏本,为此两人约定李某用10万元办厂,按1.5%的月利率计息归其夫所有,亏损或盈利均归李某负担和享有。办厂后李某盈利数十万元。在两人后来的离婚诉讼中,李某之夫称办厂的10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且为办工厂他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盈利归李某个人所有显失公平,其财产约定应属无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2、婚姻法案例分析
第一题马某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应该多分或全部得到该房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该房产分割属于物权,不是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 第二题
1、程大伟的父亲没有义务支付他的抚养费,因为程大伟是成年人,并且不在高中阶段。《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及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
3、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分析
1、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的奖金属于共同财产,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问题较为复杂,分开解释 (1)为父母兄弟购买房子和车子,且登记为男方或女方名字的,依旧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为父母兄弟购买房子和车子,未登记为男方或女方名字的,为父母购买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为哥哥购买的,因为无抚养关系,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 (3)如果能证明是故意隐匿财产而采取的行为,应视为个人债务。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关于公证问题,需双方。
4、关于婚姻法的案例分析
1 孟丽与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90年,到1994年2月一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 因为是事实婚姻 ,法院应该受理孟丽的离婚请求。 3 孟父遗产1万元及50平米房产,只有孟丽有合法的继承权,因此属于孟丽个人财产。因为孟父死亡时孟丽还不满20周岁,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