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问题及遗嘱有效问题,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有哪些
1、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问题及遗嘱有效问题
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婚姻法》条文涉及的条文
第3十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4十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十2条 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遗嘱是否有效,由继承法规定。1般会因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继承法》条文
第7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1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8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十6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1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7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8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9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2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2十1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2十2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2十4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2十5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2十6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1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2十7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2十8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可知,我国现行立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3种夫妻财产制分别为1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别所有制,当事人可以选择。 我国现行立法对夫妻财产规定的3种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含义是: 1般共同财产制,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全部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的夫妻财产制度。新婚姻法第十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限定共同财产制,也称部分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1定范围内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之外的部分归各自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享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权利的夫妻财产制度。这始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1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1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1部分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就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理论界对我国 现行立法规定的3种夫妻财产制(即1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别所有制)认为是1种封闭型契约财产制,婚姻当事人只能在法律允许的3种财产制中选择其1,超过该范围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将不被法律承认,对当事人也无拘束力。现行婚姻法第19条要求当事人只能选择所指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的1种约定才有效,若以法律明文允许以外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则该财产约定无效,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背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意义。然而,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作出的财产约定不能被完全归类到这3种类型的1种当中去,法院往往并不会以该协议超越婚姻法规定的范围为由而认定其无效。相反,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法院就会认定其有效。司法实务界还普遍认为,目前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仍然是1种开放式立法模式。由此可见,对同1法条、同1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长期下去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势必将带来很大的困惑。另外,通过对这3种财产制进行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它们也确实没有穷尽和涵盖财产约定的所有种类和内容,因而不能绝对的说这是1种开放式的立法模式。而且,在这种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如果夫妻想做出不同于任何1种法定类型的特别约定甚至是更为复杂的约定,就可能会因现行婚姻法对财产制种类做出的列举而承担财产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尽管这样的约定种类或者内容很有可能恰恰最符合当事人追求财产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这也无法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多元化的要求。“我们圈定的这几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并没有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方式与类型,即使将用作选择的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数量再增多几倍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结合本人在司法实践中的亲身体会,建议 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立法,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的立法上应明确采用开放式的模式。因为1个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类型的立法模式,虽然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但最重要的是由这个国家中的公民或婚姻当事人对约定财产制的需求决定的。从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初衷来看,约定财产制正是在比较单1的法定财产制不足以适应现代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财产关系的多样化、复杂化的情况下而产生的,那么就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自由约定和处分,这也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目标。从我国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由化以及私有财产的急剧膨胀都要求赋予婚姻当事人更多、更广泛的自由选择权,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种类较少且结构不完整,存在明显立法漏洞。因此,笔者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从本质上是1种明晰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契约,应更多体现出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在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立法不应对其种类限制过多,而应采用开放式的立法模式,即允许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选择约定财产制形式,也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完全异于法定财产制的财产约定。延伸阅读: 新婚姻法全文 有关房产、离婚、孩子抚养 【婚姻法解释1全文】新婚姻法司法解释1全文 【婚姻法解释2全文】新婚姻法司法解释2全文。
3、新婚姻法第十8条第3款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值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是中的合同是只无需律师行办理证明
在没有任何约定对双方遗嘱或赠与财产作出规定的情况下,
夫妻双方在婚内获得的遗嘱人、赠与人未说明赠与其中1方的,则该财产归双方共有。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7条:第十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如果遗嘱人或者赠与人有说明是给予其中1方者,则归1方所有。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8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下列选项能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D解析:本题考查民法。A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千06十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甲婚前继承父母的1套房屋,属于婚前财产。B项错误,甲婚前接受父母赠与的婚房1套,属于婚前财产。C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千06十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千06十2条、第1千06十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婚前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因此甲婚后的工资不是父妻双方共同财产。D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1千06十2条规定:“第1千06十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千06十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甲婚前的20万元,婚后投资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正确答案为D。
5、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与约定财产有哪些规定
1、关于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关于个人特有财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3、关于约定财产:(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的财产清偿。(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延伸阅读: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结婚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房登记在1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下列选项能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D解析:本题考查民法。A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千06十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甲婚前继承父母的1套房屋,属于婚前财产。B项错误,甲婚前接受父母赠与的婚房1套,属于婚前财产。C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千06十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千06十2条、第1千06十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婚前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因此甲婚后的工资不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D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1千06十2条规定:“第1千06十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千06十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甲婚前的20万元,婚后投资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