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下如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2020年前的婚姻内财产约定,在新继承法2021年新规后,还起作用吗?
1、新婚姻法下如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1、无论产权是个人财产还是婚姻期间的财产,都可以约定由1方所有。不过户,也具有法律效力。
2、没有歧义。现有的存款已经明确划归男方所有。此后的存款是指以后夫妻双方共同积累的存款,不包括前期存款。
3、离婚过程中财产分配的约定不违背婚姻自由。没有过错内容的,应当认为只有婚姻法规定的情形的严重过错,不包括1般小的过错或过失。
4、不用做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
2、2020年前的婚姻内财产约定,在新继承法2021年新规后,还起作用吗?
是起作用的。婚内财产约定,不管是《婚姻法》还是《民法典》,都有规定,而且实质内容是1致的,不会因为新法实施,就导致老的财产约定无效。
3、新婚姻法个人财产可以约定吗
1、新婚姻法个人财产可以约定吗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4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1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1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1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5条 夫妻1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第7条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第十2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1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1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1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3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1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4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1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节录)第十5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十6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1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1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1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1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综上所述,夫妻在选择结婚的时候,可以对个人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做1定约定,但1定要有书面协议,毕竟口头约定没有确定的证据,容易产生纠纷,所以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做1个约定。 延伸阅读:2018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2018年最新的婚姻法全文2018年新婚姻法全文。
4、新婚姻法下如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从专业角度看,你的这份《协议书》实质上是两部分内容: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财产分配约定两部分。 关于问题1,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我国法律默认夫妻财产是婚前所得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所有,所以房子是男方购买并登记在男方名下,默认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尽管《协议书》中约定房子归女方,但在法律框架内只能理解为男方赠与给女方的合同,尽管在法律上有约束力,但仅为理论上,因为赠与在过户之前是可以随时反悔的。因此女方若想保证房子是自己的,需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将房屋所有人变为自己,起码和男方的名字都要有。 关于问题2,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有无歧义意义不大,1方面是因为存款很容易花光,另1方面是因为《协议书》中的约定与法律默认的情况吻合,所以没有意义。 关于问题3,属于离婚财产分配。第1,不违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和离婚财产分配是两回事,夫妻双方的协议不能限制离婚自由,如果有限制,也仅仅是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协议其他约定不受影响。第2,《协议书》中第6条其余“净身出户”的约定,是离婚财产分配约定,对于这种离婚很早之前就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的效力问题,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观点,建议你查询你当地判例集或者法院内部的审判指导意见,确定当地法院的效力,当然这也没有多少意义,因为随着时间改变,法院的审判思路也可能会改变,而且将来的离婚诉讼不1定就发生在现在的居住地,所以,不要对净身出户条款报太大希望。 关于问题4,有效力。公证的意义只是证明力更强,或者说没有相反证据就认可公证的结果,公证的结果在出现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仍可能被推翻。本《协议书》的关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有没有效力,而不是该协议是真是假,所以做公证意义不大。 另外,你们的第5条其实存在漏洞。第5条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夫妻债务个人所有,法律默认夫妻债务共同所有,所以将来在实践中,1定要确保第3人知晓你们是夫妻债务个人所有。例如,假设男方向第3人借钱,你知道,要想法在借条中写上夫妻债务个人所有;如果男方偷偷借钱,你事后知道,1定要给第3人打录音电话或者发传真,告知其你们的债务个人所有,否则这条不会有多少作用的。 最后,夫妻家庭和睦不是靠法律靠协议能保证的,而是靠感情;但如果真决定要离婚,在向男方摊牌前要提前准备。祝福你们白头偕老。
5、新婚姻法下如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从专业角度看,你的这份《协议书》实质上是两部分内容: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财产分配约定两部分。 关于问题1,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我国法律默认夫妻财产是婚前所得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所有,所以房子是男方购买并登记在男方名下,默认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尽管《协议书》中约定房子归女方,但在法律框架内只能理解为男方赠与给女方的合同,尽管在法律上有约束力,但仅为理论上,因为赠与在过户之前是可以随时反悔的。因此女方若想保证房子是自己的,需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将房屋所有人变为自己,起码和男方的名字都要有。 关于问题2,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有无歧义意义不大,1方面是因为存款很容易花光,另1方面是因为《协议书》中的约定与法律默认的情况吻合,所以没有意义。 关于问题3,属于离婚财产分配。第1,不违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和离婚财产分配是两回事,夫妻双方的协议不能限制离婚自由,如果有限制,也仅仅是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协议其他约定不受影响。第2,《协议书》中第6条其余“净身出户”的约定,是离婚财产分配约定,对于这种离婚很早之前就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的效力问题,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观点,建议你查询你当地判例集或者法院内部的审判指导意见,确定当地法院的效力,当然这也没有多少意义,因为随着时间改变,法院的审判思路也可能会改变,而且将来的离婚诉讼不1定就发生在现在的居住地,所以,不要对净身出户条款报太大希望。 关于问题4,有效力。公证的意义只是证明力更强,或者说没有相反证据就认可公证的结果,公证的结果在出现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仍可能被推翻。本《协议书》的关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有没有效力,而不是该协议是真是假,所以做公证意义不大。 另外,你们的第5条其实存在漏洞。第5条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夫妻债务个人所有,法律默认夫妻债务共同所有,所以将来在实践中,1定要确保第3人知晓你们是夫妻债务个人所有。例如,假设男方向第3人借钱,你知道,要想法在借条中写上夫妻债务个人所有;如果男方偷偷借钱,你事后知道,1定要给第3人打录音电话或者发传真,告知其你们的债务个人所有,否则这条不会有多少作用的。 最后,夫妻家庭和睦不是靠法律靠协议能保证的,而是靠感情;但如果真决定要离婚,在向男方摊牌前要提前准备。祝福你们白头偕老。
6、新婚姻法如何确定夫妻财产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条文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是对原第13条第1款内容的重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