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溯及力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有什么有利之处?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溯及力问题
只要案件没有判决,或是判决没有生效,当然应该用新法。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有什么有利之处?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三第七条,对于父辈来说是公平的,人性化的。
3、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时间效力
甲乙二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布之前登记结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布后,甲的父母一次性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于甲名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乙的父母也一次性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乙名下,现甲乙二人因性格不合提起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甲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甲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应归甲所有,乙父母购买的房产应归乙所有,故而甲乙两人分的财产价值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乙认为:甲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时司法解释三尚未出台,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的法律为司法解释二,即甲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甲乙双方共同财产,理应平分,而乙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时司法解释三已出台,故而该房屋应认定为乙方个人所有,即甲、乙分的财产价值分别为100、200万元。我个人认为乙的观点是正确的,对于认定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相关有效规定,而不是适用审判时相关有效规定,除非新法明确规定其具有溯及力。不知我的理解正确与否。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司法解释一和二还适用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冲突的部分仍然适用。相冲突的部分不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5、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弟1款(一)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6、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是怎么规定的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