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1980年之前,旧的《婚姻法》有规定可以离婚吗?离婚条件?现行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之上,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那些进一步的规定?能为小弟解决吗
1、回复:1980年之前,旧的《婚姻法》有规定可以离婚吗?离婚条件?
第2十4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第2十5条 男女1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2十6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第2十7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2十8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第2十9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3十条 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3十1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3十2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1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3十3条 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是1980年婚姻法关于离婚的部分 第十7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1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1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1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 第十8条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1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十9条 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1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这是1950年婚姻法关于离婚的部分。现已失效。
2、现行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之上,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那些进1步的规定?能为小弟解决吗
1980年《婚姻法》的不足 法律的不足,1般可界定于3个方面:1是立法技术和规范结构、体系编制等形式意义上的缺陷;2是法律与其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脱离或滞后,表现出内容上的贫乏和缺漏;3是法律的运行机制不良,力度低,法律社会化和社会法律化的运行效益差。这3个方面在我国8O年婚姻法上均有表现,而且相当严重。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针对8O婚姻法的不足,全面修改完善,制定新婚姻法,至少有6个方面的迫切现实意义:1是填补空白,增进技术,实现立法自身完善的需要;2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下,加强婚姻家庭领域法制建设的需要;3是适应新形势,针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有效调整现实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4是重申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强化婚姻法的运作力度和社会化效果,整治婚姻家庭秩序的需要;5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依法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的需要;6是弘扬家庭美德,统1价值标准,厘清婚姻家庭的文化走向,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新婚姻法的修改内容和特点 与1980年《婚姻法》对比,新婚姻法增加了1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增补了15条,删除了1条,修改了22条,完整保留了14条,共计6章51条。其修改幅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增补内容之多、创新色彩之浓,不失为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之空前。就修正案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1,在总则中,在保留原婚姻法的5项基本原则和4个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增设了两项内容:1是补充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是体现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2,在结婚制度中,在肯定原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和结构登记程序的基础上,修改、补充了5项内容:1是鉴于我国在防治麻风病方面已取得伟大成就,从文字上和形式上删除了“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禁止结婚的规定,实际上将其纳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是维护婚姻登记制度,补救事实婚姻,补充了“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3是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确认夫妻平等的住所选择权和决定权,将原条文修改为“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删除了“也”字;4是补充了婚姻无效规立,正式确定了无效婚姻制度;5是创设了可撤销婚姻制度。 第3,在家庭关系中,凸现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提升司法解释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加强亲属关系的法律调整,修改、增补了7项内容:1是修改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模式,较为明确地规范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3类财产关系的静态构成和动态运作;2是在父母子女关系中补充了“禁止弃婴”的规定;3是将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修改为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4是将“非婚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1部分,直至子女能独生活为止”修改为“不直接抚养非婚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5是修改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补充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6是补充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并将原法中的“抚养”改为“扶养”;7是增加了“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的规定。此外,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去掉了原婚姻法中的“也”字。 第4,在离婚制度中,针对原婚姻法关于离婚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规定的不足,修改补充了8项内容:1是对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修改为“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2是继续坚持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裁判离婚的实质标准,补充规定了应准予离婚的5类具体情形,确立了例示主义的法定离婚标准模式;3是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修改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4是在关于1定期间内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中补充了“女方中止妊娠后6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内容;5是在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引入了“直接抚养”称谓,增设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的规定,并对探望权的行使作了相关的界定;6是与新的夫妻财产制相对应,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7是对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修改规定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8是对离婚时的困难帮助问题更明确地规定为“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第5,在增设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1章中,删除了原《婚姻法》第34条“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的规定,补充了6项内容:(1)针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明确规定了受害人的救济请求权和社会救治责任与渠道。(2)针对不履行扶养义务、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规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请求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3)针对重婚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行为,不仅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规定“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4)针对因1方过错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离婚,引入民事责任制度,赋予无过错方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5)针对离婚中发生的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为,规定了民事处理方式,纳入了民事制裁范畴。(6)鉴于婚姻家庭关系与诸多法律法规存在渊源关系,明确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外,将原婚姻法第35条的规定修改为:“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3、怎样才能消除婚姻记录
结婚证是民政机关签发的有效法律婚姻纪录证明。要保存80年以上。只要结婚证是真的就无法改变。只有证明无效才可以。如结婚后发现伴侣不是异性。可以宣布无效。1方失踪死亡都是做已婚。或丧偶。在结婚都属于再婚。或复婚。婚前婚后生下小孩都有抚养义务。
4、1980年的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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