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二章 结婚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五条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七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