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原则第一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第二章 结婚第三条 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四条 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第五条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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