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能不能为事实婚姻的人出具丧偶证明,就是生育子女前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之后配偶死亡未再婚姻的

民政局能不能为事实婚姻的人出具丧偶证明,就是生育子女前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之后配偶死亡未再婚姻的

1、民政局能不能为事实婚姻的人出具丧偶证明,就是生育子女前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之后配偶死亡未再婚姻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因此,你们若在1994年以前就同居生子,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是在1994年以后同居生活,既无婚姻登记,依法只能视同同居关系。当地民政部门就不能为你们出具丧偶证明。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