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哪个网站专门写婚姻法论文的啊 写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大四了,一点头绪都没有,急啊,想写和婚姻法相关的论文,但方面还不太明确,有没有什么比较新颖的方向可以写?请大家多多帮忙

有没有哪个网站专门写婚姻法论文的啊 写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大4了,1点头绪都没有,急啊



1、有没有哪个网站专门写婚姻法论文的啊 写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大4了,1点头绪都没有,急啊

关于离婚后具体的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当前,离婚问题是社会的1个热门话题,法院收到的离婚案件数在呈上升趋势,在离婚上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存在着越来越大的争议,双方都争着要小孩,更有甚者1方在争小孩的抚养权时,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要求对方跟小孩断绝关系。笔者认为,现在离婚当事人双方争小孩的抚养权,1方面原因是现在国家计划政策,1般只允许生育1个子女,在大多数单生子女家庭,父母都希望抚养小孩;还有1方面原因是当事人对离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缺乏认识。故此,笔者在此想谈下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1、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这是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这是从广泛的概念讲,在实践中,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同的关系中处理是有所区别的,具体如下:

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因为他们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这血缘是改变不了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加以解除的,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变。离婚只能解除父母间的夫妻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父母离婚以后,无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且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父母离婚前后也不会变化,是1致的。

2、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会因为养父母的离婚而消灭。《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养子女在养父母离婚后,仍是养父母的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改变,除非有变更收养关系的事实存在。

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继父母离婚后,相对前两种比较复杂。首先,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在继父母离婚以后关系消灭;其次,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对于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对于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他们的关系不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2、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归属 在父母离婚以后,子女随何方生活,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利益,在离婚案件中,最容易引发当事人双方的争执。在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应该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角度出发,找到最有利的解决方法。 (1)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1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2、父母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1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1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1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1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1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1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1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归属的,可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的,1般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1般,1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1的,应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1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1方的抚养费给付 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1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1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实践中,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还要参考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并不上纯粹地依照工资收入比例来认定数额。

2、抚养费的给付方式。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1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1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1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1次性给付。按月给付主要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1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1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1种支付方法。是否采用1次性的支付方式,也是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及态度。1般来讲,如果对方不接受1次性支付的,是不会判令其1次性支付的。当然,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式,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给付抚养费,如按年、季度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等。

3、抚养费的给付期间。1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至子女满十8周岁止;超出十8周岁的,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例外情况下,父母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十6周岁以上不满十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1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4、抚养费数额的变更。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子女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1,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1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对方收入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1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1般是不会支持的。

4、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1方的探视权保障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可以看出,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被剥夺,这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的,不能错误的认为子女归谁抚养就是归谁所有。同时,也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1方不得为了发泄对对方的私愤,而以不要对方的抚养费或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为由,不准对方与子女联系,拒绝对方探望子女。还有,也不得因对方支付抚养费不到位而剥夺对方的探视权。

1、探视权的行使。《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视权,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探视权1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剥夺另1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如果子女不愿意被探望,也不宜强行探望。

2、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如果另1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探望的,则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我国《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视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小孩的现象还是不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应该从父母的探视权行使中得以行使,即在非直接抚养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时1起探望,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探视权之诉。

想写和婚姻法相关的论文,但方面还不太明确,有没有什么比较新颖的方向可以写?请大家多多帮忙



2、想写和婚姻法相关的论文,但方面还不太明确,有没有什么比较新颖的方向可以写?请大家多多帮忙

和谐的家庭

1、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2、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关键。

3、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的沿革(历史条件下维护家庭和谐的努力)。

4、当前我国婚姻法律(含司法解释)促进家庭和谐的规定(伦理、家庭关系、财产处置、结婚离婚等)

5、我们该如何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法本的婚姻法论文可以写哪几方面内容?



3、法本的婚姻法论文可以写哪几方面内容?

1、论夫妻财产制

2、论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3、论离婚的法定条件

4、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

5、论亲权与监护

6、论夫妻人身法律关系

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8、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9、论1夫1妻制 1

0、论无效婚姻制度 1

1、论婚姻登记制度 1

2、记生育法律制度与婚姻家庭的关系 1

3、论婚姻自由 1

4、论公民的生育权 1

5、论结婚法律制度 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当然能谢了,下面是我同学的 论文提纲: 1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暴力侵权的法律规制及相关司法实践…2 2确立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4 3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权的形行使要件………………………7 4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问题探讨…………………9 4.1夫妻间采取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赔偿方式…………………………9 4.2夫妻间采取约定财产制的赔偿方式………………………………9 4.3夫妻只存在共同财产,无个人财产的赔偿方式…………………10 5构建现代婚姻侵权损害赔偿体系……………………………11 5.1构建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理论基础………………11 5.1.1思想基础…………………………………………………………11 5.1.2经济基础…………………………………………………………12 5.1.3法理基础…………………………………………………………12 5.1.4现实要求…………………………………………………………13 5.2对构建现代婚姻侵权损害赔偿体系的具体建议………………13 5.2.1强制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分别财产制…………………………13 5.2.2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制度,切实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13 5.2.3开设特别账户,保障婚内暴力损害赔偿判决的执行…………………14 5.2.4建立债权凭证制度…………………………………………………14 5.2.5以婚姻关系的解除实现侵权损害赔偿………………………………14 结语……………………………………………………………………15 谢谢采纳,千万不要让我同学看见呵呵。

关于婚姻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学论文怎么写



4、关于婚姻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学论文怎么写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1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4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1,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本的婚姻法论文可以写哪几方面内容?



5、法本的婚姻法论文可以写哪几方面内容?

1、论夫妻财产制

2、论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3、论离婚的法定条件

4、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

5、论亲权与监护

6、论夫妻人身法律关系

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8、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9、论1夫1妻制 1

0、论无效婚姻制度 1

1、论婚姻登记制度 1

2、记生育法律制度与婚姻家庭的关系 1

3、论婚姻自由 1

4、论公民的生育权 1

5、论结婚法律制度 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当然能谢了,下面是我同学的 论文提纲: 1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暴力侵权的法律规制及相关司法实践…2 2确立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4 3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权的形行使要件………………………7 4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问题探讨…………………9 4.1夫妻间采取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赔偿方式…………………………9 4.2夫妻间采取约定财产制的赔偿方式………………………………9 4.3夫妻只存在共同财产,无个人财产的赔偿方式…………………10 5构建现代婚姻侵权损害赔偿体系……………………………11 5.1构建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理论基础………………11 5.1.1思想基础…………………………………………………………11 5.1.2经济基础…………………………………………………………12 5.1.3法理基础…………………………………………………………12 5.1.4现实要求…………………………………………………………13 5.2对构建现代婚姻侵权损害赔偿体系的具体建议………………13 5.2.1强制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分别财产制…………………………13 5.2.2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制度,切实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13 5.2.3开设特别账户,保障婚内暴力损害赔偿判决的执行…………………14 5.2.4建立债权凭证制度…………………………………………………14 5.2.5以婚姻关系的解除实现侵权损害赔偿………………………………14 结语……………………………………………………………………15 谢谢采纳,千万不要让我同学看见呵呵。

婚姻法的论文怎么写、最好能有题目.



6、婚姻法的论文怎么写、最好能有题目.

1、学位论文内容要求 1.文献综述应对选题所涉及的问题或研究课题的国内外状况有清晰的描述与分析; 2.综合运用基础理论、科学方法、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所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能在某方面提出独立见解; 3.论文工作应有明确的背景,有1定的技术难度或理论深度; 4.论文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工作量饱满,1般应至少有1学年的论文工作时间; 5.论文写作要求概念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文理通顺,版式规范;

2、撰写学位论文应体现的3个规范  学位论文的形式与格式虽然不能直接反映论文的学术水平,但可体现出论文作者的学术修养和文化修养。合格的学位论文在形式与格式上体现如下3方面规范: 1.国家学位条例和学校对学位论文管理的各项具体规范; 2.学术著述的1般规范; 3.所有正式出版物共同遵循的文字印刷规范。 这些规范,不仅是1些通行的习惯做法,而且许多形式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代表着整个中国文化在当代最正式的表达形式。因此,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和读者会很自然地把学位论文的形式与格式看作评价学位论文质量的1个重要方面。作为接受学位教育的研究生应当在自己的论文中自觉地遵守这些规范,向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和读者展现自己的学术修养和文化修养。 最后,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笔者提供几个题目供其参考:《论夫妻日常家事代表权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日常家事代理权中交易安全保护的问题研究 》等等。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