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由析产纠纷如何处理?婚姻房产纠纷怎么解决
1、民事诉讼案由析产纠纷如何处理?
1、认定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 认定家庭共有财产及其共有人是能否正确处理纠纷的关键。以1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认定共有财产关系。认定共有财产因素有两大关键因素: (1)判定家庭成员关系 家庭成员包括在同1家庭生活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成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等。 (2)判定共有财产的范围 共有财产关系的形成必须基于1定的法律事实,如家庭成员共同生产经营,家庭成员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或共同购置家庭财产等。 只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尽了义务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未成年家庭成员1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没有尽过义务,如果没有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的事实,则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同时,家庭成员对家庭共同 债务 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也要分摊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成年人无偿还义务。
2、处理 分家析产 问题的原则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芦没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 婚姻法 的规定处理。”
3、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主要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这几种。 (1)实物分割 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实物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 专业 婚姻家庭律师 认为,如果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1个或数个原共有人表示要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而出卖的财产又与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1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为了提高财产的使用价值,减少纠纷的发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2)变价分割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用途和经济价值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采取实物分割方法的,可将共有财物作价出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份额的价款。 (3)作价补偿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察搏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将共有财产归愿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财物的共有人应按共有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4、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达成1致意见的,应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 分家折产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立协议人姓名、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称呼; (2)分家析产的原因; (3)家庭共有财产分配方案; (4)家庭共同 债务清偿 方案; (5)协议生效条款; (6)见 证人 姓名; (7)立协议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8)订立协议时间。
5、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举证 对于分家析产纠纷协商不成,需起诉到法院的,1般会协助当事人提交如下 证据 : (1)主体资格的证据
1、户口本、 身份证 、 结婚证 或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 监护人 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2)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的证据 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所得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如共同投资购置家庭财产、将个人收入交归家庭、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等证据。 (3)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
1、房屋:应提交 房屋所有权 证、 土地使用权 证或 购房合同 、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
2、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
3、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出资证明、陪宴工商登记资料等。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
5、 债权债务 :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4)分家析产的证据 分家析产协议等 所以,民事诉讼案由析产纠纷的处理,必须确定家庭成员的关系和财产共有的范围,必须是由权利分割或继承的人,才能对财产进行分割,无法分割的作价补偿,签署分家折产协议书,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的认定环节,以及分割方式和作价补偿方面的争议也可以咨询专业的 律师 ,以获取自己的最大利益。
2、婚姻房产纠纷怎么解决
婚姻房产纠纷怎么解决 婚姻房产纠纷怎么解决, 夫妻离婚后经常会因为房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那要是出现了这样的纠纷,夫妻对于他们在婚前或婚后所购买的房产,属于哪1种性质的财产制常常认定不清,那么婚姻房产纠纷怎么解决? 婚姻房产纠纷怎么解决1
1、《民法典》房产纠纷案例如何处理? 房产纠纷是1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1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3种途径予以解决:
1、调解。即在第3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1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3、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法前衫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2、离婚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1、婚前购买的房产并且贷款已经付清的分配。若是婚前由1方全资购买,则不管是离婚后还是婚姻续存期间都唤激是属于个人财产而不必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中来。(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若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则根据双方的出资凭证划分比例进行房产产权的划分。(也可以私下协商。)
2、婚后购买的房屋的分配。婚后购买的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就算房产证上只有1方的姓名,也算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1步划分而不是仅仅为个人财产。
3、不管是婚前购买房产还是婚后购买房产,只要是两人双方1起还的贷款,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进1步划分。
4、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的分配。若是婚前,则默许为只对该子女的赠与,不算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直接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方明确说明是赠与两人的除外。)若是婚后,则默许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需要进行进1步的划分。(出资方明确说明赠与1方的除外。) 婚姻房产纠纷怎么解决2
1、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且不损害人利益的除外: (1)1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1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1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婚前和悔袜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归谁? “夫妻1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承诺赠与对方房产,赠与方能否反悔?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1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
4、1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5、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怎样分割?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按揭贷款购房,离婚时房产归谁?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
7、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
8、夫妻1方私自卖房,另1方能否追回? “1方未经另1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3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1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1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1方损失,离婚时另1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夫妻出资购买1方父母名义的房改房,离婚时能否按夫妻共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1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1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1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十、以为条件的房产分割协议,是否生效?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1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房产纠纷怎么解决3
1、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该怎么处理?
1、协商解决。解决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前,当事人应当心平气和坐下来好好探讨1下这个问题。
2、调解。让居委会或村委会或者工作单位等部门对房产分割纠纷进行调解。
3、判决。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就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达成1致意见,可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先会对该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依据1定事实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对此还是不服,可以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2、延伸补充:关于离婚房产的处理办法?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1方所有。分得房屋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1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1方所有,另1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1般不超过2年。
3、特殊情况下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处理 (1)婚前1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1方的婚前财产。 1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1方的财产。夫妻1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1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2)婚后1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1方的财产。 (3)夫妻双方婚后1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1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1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4)由1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1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1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 (5)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1般均等分割 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1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1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 实践中大多数案例出现在缴纳首付款,按揭贷款之后,尚未全部偿还贷款之后的环节。因为业主还应当偿还银行的贷款,在偿还贷款之前,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 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4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房屋的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贷款本息的总和。
3、夫妻借款债务纠纷诉讼主体及执行法律意见
1、 司法实务中,债权人起诉借款的夫妻1方还款,法院如判决支持其诉请,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未追加另1方为被执行人,若债权人另行起诉,要求另1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债权人以债务人及其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即使债务人配偶1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部门1般也应准许。
2、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1般应予准许,并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债权人仅以债务人为被告起诉并胜诉后,又诉请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审判部门应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
3、执行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且该债务形成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执行部门1般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并裁定追加;对符合《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难以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可引导申请人起诉被执行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立案部门1般应予准许。
2、对于前述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其债务性质,则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下:
1、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
2、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3、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2)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3)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3、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呢,在实务中,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释(2)》第24条的规定, 具备下列情形之1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1)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4、未成年婚姻因情感纠纷 女方可以上诉什么
未成年人同居,感情纠纷可以上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相关法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1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1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1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方起诉“离婚”的,1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1方又与第3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1方又与第3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1方又与第3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1个婚姻关系的1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1个婚姻关系。前1个婚姻关系的1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1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1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1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1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1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1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1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1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1方向另1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1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1方给予1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1方死亡,另1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5、未成年婚姻因情感纠纷 女方可以上诉什么
未成年人同居,感情纠纷可以上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相关法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1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1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1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方起诉“离婚”的,1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1方又与第3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1方又与第3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1方又与第3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1个婚姻关系的1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1个婚姻关系。前1个婚姻关系的1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1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1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1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1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1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1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1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1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1方向另1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1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1方给予1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1方死亡,另1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6、上诉离婚牵涉到债务纠纷,法院判后另1方没有执行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外债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并不是所有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由夫妻共同承担。也就是说必须确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双方共同的生活外债。 符合以下情形的债务,就不需要共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